中宣部、文化部11日聯合下發《關于加快國有文藝院團體制改革的通知》,要求各地在2012年上半年之前全面完成國有文藝院團體制改革任務。
《通知》要求,除中央文化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確定的少數保留事業單位性質的院團外,其他國有文藝院團(不含新疆、西藏地區)都要轉制為企業。
據新華社報道稱,文化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加快國有文藝院團體制改革,不是為改革而改革的權宜之計,而是著眼于長遠發展做出的重要決策,是國有文藝院團發展的必由之路。不加快改革,演藝生產力的解放和發展將遇到嚴重困難。不加快改革,國有文藝院團將被邊緣化。
根據有關數據顯示,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國有文藝院團舊體制目前已難以為繼。國有文藝院團演出總場數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下滑,1985年為74萬場,1990年為49萬場,到1994年降至40萬場,此后始終在40萬場上下徘徊。而民營演藝企業2009年全年演出場次超過70萬場,是國有文藝院團演出場次的近兩倍。從國外看,有的演藝企業年收入超過10億美元,是中國國有文藝院團全年總收入的近5倍。
文化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從長遠來看,中國的演藝市場空間巨大,按今后每年人均觀看三場演出這一世界中等水平計算,即使票價為20元,中國演藝行業的總產值也將超過800億元。如果能充分開發這座金礦,轉制院團的發展可謂風光無限。改革不會“一改就死”,相反,不改革則會喪失難得的發展機遇。
《通知》首次明確了國有文藝院團的“退出”機制。凡不具備進入市場條件、不再保留建制的國有文藝院團,可提出注銷申請,報同級文化主管部門和編制管理部門批準,依法履行注銷手續。
新華社引述文化部有關負責人說法,根據國有文藝院團的不同性質和功能,明確不同的改革任務。具體來說,就是“五個一批”,即“轉制一批”、“整合一批”、“轉化一批”、“撤銷一批”、“保留一批”。在推進轉企改制的同時,同城不同層級的同類國有文藝院團應予以合并,轉制院團可跨區域、跨所有制進行兼并重組;演出有重要文化遺產價值又難以進入市場的瀕危稀有劇(曲)種的院團,經批準可轉為公益性的保護傳承機構,專門從事研究、傳承和展演;不具備進入市場條件、不再保留建制的院團,合理分流人員后,經批準可予以核銷。
《通知》鼓勵和支持各種所有制企業以控股、參股、并購、重組等方式,積極參與國有文藝院團改革。
《通知》指出,演出劇(曲)種屬瀕危稀有且具有重要文化遺產價值的國有文藝院團,經批準可不再保留國有文藝院團建制,允許其轉為公益性的保護傳承機構,或將相關傳承職能連同相關人員、編制和經費轉入當地文化館、群藝館、藝術院校、藝術研究院所等機構,專門從事研究、傳承和展演。武漢大學傅才武教授認為,這一特殊規定照顧到了部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現實需要,將使改革更具科學性與可操作性。
對于具有一定市場基礎的、被認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單位的國有文藝院團,《通知》鼓勵其進入市場。
《通知》強調,要加大對轉制文藝院團的資金扶持力度。轉制前由各級財政安排的正常事業經費,轉制后在一定期限內繼續撥付。中央和地方財政通過安排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宣傳文化專項資金,對轉制文藝院團重點產業發展項目予以支持,分批為縣級轉制文藝院團配備流動舞臺車、交通車,資助轉制文藝院團更新設備、改善排練和演出條件。鼓勵探索以政府采購等方式支持轉制文藝院團加快發展。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向承擔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任務的轉制文藝院團傾斜。
文化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改革不是“甩包袱”。《通知》也指出,要全力保障轉制文藝院團職工的合法權益。轉制前已經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待遇標準不變,對轉制前參加工作、轉制后退休人員與事業單位同類人員的退休待遇差,要通過多種方式妥善予以解決。要充分尊重演職人員的擇業意愿,拓寬轉崗途徑,加強轉崗培訓,經考核可充實到文化館(站)、群眾藝術館等公益性文化單位,也可安排其從事藝術普及工作。經協商一致自謀職業的,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接續社會保險關系。鼓勵藝術名家和其他演職人員以個人持股的方式參與轉制院團的股份制改造。
《通知》提出,今年下半年,中宣部、文化部將聯合開展對地方國有文藝院團體制改革工作的督察。2012年上半年,將對各地國有文藝院團體制改革工作進行驗收。【《財經》綜合報道】中宣部、文化部11日聯合下發《關于加快國有文藝院團體制改革的通知》,要求各地在2012年上半年之前全面完成國有文藝院團體制改革任務。
《通知》要求,除中央文化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確定的少數保留事業單位性質的院團外,其他國有文藝院團(不含新疆、西藏地區)都要轉制為企業。
據新華社報道稱,文化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加快國有文藝院團體制改革,不是為改革而改革的權宜之計,而是著眼于長遠發展做出的重要決策,是國有文藝院團發展的必由之路。不加快改革,演藝生產力的解放和發展將遇到嚴重困難。不加快改革,國有文藝院團將被邊緣化。
根據有關數據顯示,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國有文藝院團舊體制目前已難以為繼。國有文藝院團演出總場數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下滑,1985年為74萬場,1990年為49萬場,到1994年降至40萬場,此后始終在40萬場上下徘徊。而民營演藝企業2009年全年演出場次超過70萬場,是國有文藝院團演出場次的近兩倍。從國外看,有的演藝企業年收入超過10億美元,是中國國有文藝院團全年總收入的近5倍。
文化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從長遠來看,中國的演藝市場空間巨大,按今后每年人均觀看三場演出這一世界中等水平計算,即使票價為20元,中國演藝行業的總產值也將超過800億元。如果能充分開發這座金礦,轉制院團的發展可謂風光無限。改革不會“一改就死”,相反,不改革則會喪失難得的發展機遇。
《通知》首次明確了國有文藝院團的“退出”機制。凡不具備進入市場條件、不再保留建制的國有文藝院團,可提出注銷申請,報同級文化主管部門和編制管理部門批準,依法履行注銷手續。
新華社引述文化部有關負責人說法,根據國有文藝院團的不同性質和功能,明確不同的改革任務。具體來說,就是“五個一批”,即“轉制一批”、“整合一批”、“轉化一批”、“撤銷一批”、“保留一批”。在推進轉企改制的同時,同城不同層級的同類國有文藝院團應予以合并,轉制院團可跨區域、跨所有制進行兼并重組;演出有重要文化遺產價值又難以進入市場的瀕危稀有劇(曲)種的院團,經批準可轉為公益性的保護傳承機構,專門從事研究、傳承和展演;不具備進入市場條件、不再保留建制的院團,合理分流人員后,經批準可予以核銷。
《通知》鼓勵和支持各種所有制企業以控股、參股、并購、重組等方式,積極參與國有文藝院團改革。
《通知》指出,演出劇(曲)種屬瀕危稀有且具有重要文化遺產價值的國有文藝院團,經批準可不再保留國有文藝院團建制,允許其轉為公益性的保護傳承機構,或將相關傳承職能連同相關人員、編制和經費轉入當地文化館、群藝館、藝術院校、藝術研究院所等機構,專門從事研究、傳承和展演。武漢大學傅才武教授認為,這一特殊規定照顧到了部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現實需要,將使改革更具科學性與可操作性。
對于具有一定市場基礎的、被認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單位的國有文藝院團,《通知》鼓勵其進入市場。
《通知》強調,要加大對轉制文藝院團的資金扶持力度。轉制前由各級財政安排的正常事業經費,轉制后在一定期限內繼續撥付。中央和地方財政通過安排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宣傳文化專項資金,對轉制文藝院團重點產業發展項目予以支持,分批為縣級轉制文藝院團配備流動舞臺車、交通車,資助轉制文藝院團更新設備、改善排練和演出條件。鼓勵探索以政府采購等方式支持轉制文藝院團加快發展。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向承擔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任務的轉制文藝院團傾斜。
文化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改革不是“甩包袱”。《通知》也指出,要全力保障轉制文藝院團職工的合法權益。轉制前已經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待遇標準不變,對轉制前參加工作、轉制后退休人員與事業單位同類人員的退休待遇差,要通過多種方式妥善予以解決。要充分尊重演職人員的擇業意愿,拓寬轉崗途徑,加強轉崗培訓,經考核可充實到文化館(站)、群眾藝術館等公益性文化單位,也可安排其從事藝術普及工作。經協商一致自謀職業的,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接續社會保險關系。鼓勵藝術名家和其他演職人員以個人持股的方式參與轉制院團的股份制改造。
《通知》提出,今年下半年,中宣部、文化部將聯合開展對地方國有文藝院團體制改革工作的督察。2012年上半年,將對各地國有文藝院團體制改革工作進行驗收。(本文來源:財經雜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