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這一界定僅限于礦山事故案件處理。其他領域的生產安全責任,仍未得到明確。
直到2012年1月,情況徹底改變。
最高法出臺相關《意見》,將礦山事故案件中的責任界定,推廣到生產中的各個領域。
最高法這樣解釋出臺該《意見》的背景,個別地方和行業重特大責任事故上升;一些重特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舉國關注,相關案件處理不好,不利于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防范,損害黨和國家形象,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14種情形不得緩刑
最高法提高緩刑門檻,清晰界定如何區分事故中主、次要責任,并發布典型審判案例
此次最高法《關于進一步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意見》的總體精神是,嚴格依法,從嚴懲處。
《意見》首先從區分責任入手。
在以前,刑法并未界定安全事故中的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
此次《意見》則規定,一般情況下,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起決定性、關鍵性作用的,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意見》除了界定了“什么是重大傷亡”、“什么是情節特別惡劣”之外,還提升了緩刑適用的門檻。
《意見》規定7種情形不得適用緩刑,其中包括,“非法、違法生產的”、“無基本勞動安全設施的”、“偽造、隱藏影響事故調查證據的”等情形。
這7種情形,在以前都有可能獲得緩刑。
《意見》還規定了7種情形必須重罰,其中包括,“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投資入股生產經營企業,構成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貪污賄賂行為與事故發生存在關聯性的”等。
最高法在發布《意見》的同時,還發布三個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典型案例,涉及情節認定、數罪并罰、責任劃分以及緩刑適用。
其中一個案例發生在江蘇。
2010年,南京城市快速內環工程“11·26”事故,造成7人死亡、3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達700萬元。
調查認定,這是一起施工單位違反施工順序、施工組織混亂,監理單位未認真履職,監督部門監管不到位,設計單位交底不細造成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梁宗剛、邵迎分別為項目經理、工程師,被認定為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楊軍為監理工程師,被認定為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梁宗剛、邵迎均被判刑三年,楊軍則被判刑三年,緩刑四年。
法官馬賢興看了案例后說,梁宗剛等人均被判三年有期徒刑,且他們有積極施救、賠償悔罪等情節,按以往判罰,3人有可能均會被判緩刑。而此次判罰對前兩名認定為主要責任,所以未判緩刑,后一名被認定次要責任,予以了緩刑。
“這體現了刑罰對過失犯罪的寬嚴相濟。”馬賢興說。
嚴懲瀆職官員
重大生產事故背后多有官員瀆職,以往常被輕罰,此次最高法《意見》要求嚴懲瀆職
最高法的《意見》還提到,在安全生產事故中,要嚴懲職務犯罪。
與此同時,最高檢也下發了一份相關“意見”,要求“依法介入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調查,嚴肅查處事故背后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案件。”
何家弘曾任最高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廳副廳長。
他告訴記者,在礦難、垮塌、撞車等安全事故的背后,往往都存在著瀆職等職務犯罪。目前國家對瀆職犯罪的懲罰不力,很重要的一個表現就是判緩刑的太多。
據報道,2005年至2009年6月,被判決有罪的17671名瀆職侵權被告人中,宣告免予刑事處罰的9707人,宣告緩刑的5390人,合計占到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