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黑龍江省政府法制辦獲悉,《黑龍江省規范行政執法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近日出爐,正向社會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規定,臨時工以及被開除公職和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不得成為行政執法人員。
征求意見稿規定,行政執法單位和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權限履行職責,不得越權執法或者推諉、放棄法定職責。行政執法單位和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文明執法,尊重和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對違法情節較輕,未造成社會危害的當事人應當采取說理性教育,以示警告。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引用法律原文。
行政執法人員履行職務時,應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對行政執法人員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或者不依法說明理由和依據的行政執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拒絕。
行政執法單位依職權作出有關民事責任的認定、裁決后,當事人提出異議或者需要主張權利的,應當為其查閱、復制有關案卷材料提供方便,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行政執法單位依法作出行政相對人承擔民事侵權責任的決定后,應當及時通知利害關系人,對無法通知到的,應當在一定范圍內公告。
同時,行政執法單位收費、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或者采取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強制措施,應當向當事人開具法定票據、清單,并嚴格執行有關收支兩條線管理的規定以及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制度。
對于不具備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執法或者越權執法的;不依法使用行政執法證件的;不文明執法,情節嚴重的;除依法糾正外,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