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環保部網站消息,環境保護部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日前聯合發布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環境空氣質量標準》。按有關法律規定,本標準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國實施。
新標準增加了細顆粒物(PM2.5)和臭氧8小時濃度限值監測指標。對于這項新規定,有專家分析稱,這表明中國環境保護已經到了新階段,不光是政府重視,民眾環境意識也獲得提高。此外,新標準仍保留150微克/立方米為PM10的日均濃度限值。
這項新修訂的《環境空氣質量標準》是在2月29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獲準發布。備受市場關注的PM2.5和臭氧終于寫入“國標”,納入各省市強制監測范疇。
會議還要求2012年在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重點區域以及直轄市和省會城市開展細顆粒物與臭氧等項目監測,2013年在113個環境保護重點城市和國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開展監測,2015年覆蓋所有地級以上城市。
本標準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國實施。在全國實施本標準之前,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關于推進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改善區域空氣質量的指導意見》等文件要求指定部分地區提前實施本標準,具體實施方案(包括地域范圍、時間等)另行公告,各省級人民政府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和當地環境保護的需要提前實施本標準。
此外,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修改單》(環發〔2000〕1號)和《保護農作物的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濃度》(GB 9137-88)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