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西安市人社局決定對工傷保險待遇標準進行調整,按照新的調整方案,1至4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每人每月增加210元;5至6級傷殘工傷職工,每人每月增加170元。
待遇調整對象和范圍這樣規定
2011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經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已經納入養老保險統籌范圍并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待遇的工傷人員,不參加傷殘津貼待遇調整。
1至4級傷殘職工每月增210元
此次傷殘津貼調整標準為:等級為1至4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每人每月增加210元;等級為5至6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每人每月增加170元。傷殘津貼調整后,等級為1至4級的傷殘職工,月傷殘津貼不足1430元的,調整到1430元。等級為5至6級的傷殘職工,月傷殘津貼不足1190元的,調整到1190元。
上世紀70年代初處理回鄉的按月在原工作單位領取傷殘撫恤金的農民輪換工,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月撫恤金調整為1040元;因工致殘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月撫恤金調整為920元。
工亡職工配偶撫恤金每人月增70元
符合工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已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50元。供養親屬范圍按2004年1月1日實施的《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執行。
生活護理費以2010年西安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比例,確定調整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每月1578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每月1263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每月947元。
工傷保險待遇費用支付渠道
參加工傷保險并按時為職工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已將等級為1至4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未參加工傷保險單位的工傷職工和尚未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的老工傷人員,其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按本次調整后,由用人單位支付。等級為5至6級的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上世紀70年代初處理回鄉的農民輪換工的傷殘撫恤金,由用人單位按原渠道支付。(三秦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