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安監總局網站消息,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日前對《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進行修訂,起草了《關于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并征求各單位意見。意見稿明確,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或者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作業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
根據意見稿,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或者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作業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同時,意見稿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期間作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作業時間: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室外作業時間不得超過5小時,并在12時至15時不得安排室外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37℃)時,用人單位應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室外作業勞動者加班。
此外,意見稿明確,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作業及室內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三秦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