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消息 (記者 范春生)遼寧省沈陽市和平區法院近日宣判一起棄嬰案:一父親將剛出生、患有先天性心臟病的女兒當街扔掉,致其死亡,構成遺棄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記者調查發現,遺棄嬰兒現象時有發生,該行為可招致獲罪領刑。
今年41歲的魏某是沈陽和平區法院宣判這起案件的被告人。其在去年12月下旬得一女,但很快發現女兒患先天性心臟病,因無錢治病,于12月30日將女兒拋棄。女嬰被路人發現送至醫院,經搶救無效數日后死亡。
據了解,時下拋棄嬰兒的現象并非個案,因此訴諸法律的情況明顯增多。今年2月2日清晨,有路人在沈陽市兒童醫院外的路旁,發現了一個襁褓,當時,襁褓里的男嬰被凍得奄奄一息;2月23日清晨,在沈陽市鐵西區北一西路9號居民樓樓道內,一出生才幾小時的女嬰被發現……而以婦產科和兒科聞名的中國醫科大學盛京醫院,近年來幾乎每個月都能撿到被丟棄的殘疾嬰幼兒。
遼寧社科院研究員侯小豐認為,引發棄嬰現象的發生有多種因素,包括重男輕女、先天健康等,尤其不少城市居民因自身經濟條件有限,知道患病棄嬰會最終進入社會福利機構受到保護,因而把自己的孩子遺棄,這已成為社會問題。她還說,棄嬰行為出現的背后,折射的是一部分人對法制的漠視以及法律觀念的淡薄,因此有必要借助法律的力量來制止棄嬰行為。
遼寧省法學會會員、遼寧誠銘律師事務所主任秦大軍提醒,刑法規定:“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也就是說,父母故意丟棄嬰兒,情節惡劣的,比如由于遺棄而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或者被害人因被遺棄而生活無著,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的,最高可獲刑五年。如果是將嬰兒遺棄于沒有行人或人跡罕至的地方,其行為則嚴重侵犯甚至剝奪了棄嬰的生存權,還將涉嫌故意殺人罪,當事人不要以身試法。(商洛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