渾身是假
渾身是假
最近,多起地方官員年齡造假事件被媒體曝光,如山西省河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原局長薛新民數次年齡造假、山西省臨縣女干部招工年齡造假等。
其實,不止是年齡造假,回顧近幾年媒體曝光的官員造假事件,學歷、工齡、工作經歷等成了官員造假的重災區。
“從近幾年媒體曝光的事件來看,官員造假主要圍繞‘三齡兩歷一身份’進行,‘三齡’是指年齡、工齡、黨齡;‘兩歷’指學歷、工作經歷;‘一身份’指干部身份。”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竹立家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官員造假是一種腐敗
2011年6月,被稱為“造假干部”的共青團石家莊市委原副書記王亞麗被法院一審以職務侵占罪和行賄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
2010年1月上旬,中組部在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巡視檢查時,發現王亞麗有“造假騙官”問題,隨即與中央巡視組、河北省有關方面一起對該案進行了查處,王亞麗被免職,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隨后,中紀委介入此案。2010年8月23日,中紀委、中組部發布聯合通報披露,王亞麗通過編造虛假身份、干部檔案、工作經歷等方式,被違規錄用為國家干部并入黨。2002年7月,王亞麗編造履歷,以“軍轉干部”身份進入石家莊市交通局養路稽征處工作,通過偽造正科級干部資格,到鹿泉市開發區掛職任副主任;之后,歷任西柏坡紀念館館長助理、鹿泉市開發區黨委書記、石家莊團市委副書記,直至2009年5月東窗事發。
受王亞麗案牽連,共有12名相關責任人被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乃至刑事處罰。但在進入司法程序后,直到此案判決,始終未涉及王亞麗造假騙官問題。“即使現在來看,王亞麗案也是官員造假的一起典型案例。”竹立家認為。
王亞麗案在當年引起了巨大反響。此后,媒體又曝光多起類似事件,官員造假問題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
與普通公眾關注官員造假事件不同,專家學者們更多的是關注官員造假過程中可能存在的腐敗行為。在王亞麗事件中,存在的種種行賄受賄行為令人觸目驚心。
在竹立家看來,官員造假是腐敗的一種表現形式,是危害很大的不正之風。“在媒體曝光的多起官員造假事件中,事后都證明存在不同程度的權錢交易行為。造假者要達到造假目的,需要其他人的幫助,而造假官員達到目的獲得職位后,很自然地會對幫助他們造假的人進行回報。”竹立家說。
中國行政體制改革研究會副會
長汪玉凱教授則直接用“潛規則”一詞來概括頻現的官員造假現象。他說:“目前官員選拔有諸如年齡、學歷上的硬性要求,那些條件不符合的官員為了升遷,便想法子造假以使自己符合條件。不夸張地說,這已經成了一種‘潛規則’。”
此外,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專家學者均將官員造假視為一種變相的買官賣官行為。“公共權力成了某些人眼中的商品,造假則成了這個過程中的一種手段。只要買官賣官行為存在,官員造假便不會消失。”竹立家說。
官員造假是為了謀求更大利益
回顧近些年被曝光的官員造假事件,可以清晰地發現,這些事件多發生在基層。
目前,干部任用年輕化、知識化趨勢越來越明顯。同時,干部選拔任用制度也逐漸完善,對干部任前檔案的審核和監督日趨嚴厲和公開。“但受官本位思想的影響,一些年齡、學歷、履歷不符合要求的官員,便通過造假謀求更高的職位。因為在他們看來,更高的職位便意味著更大的利益、更多的謀取私利的機會。加之基層政府在執行政策時存在隨意性,監督力度不夠,造假事件因此再三出現。”竹立家對記者說。
在目前的檔案管理制度下,干部的檔案都是由專門的部門和人員負責保管,而不是交予本人管理。這就意味著修改干部檔案,涉及多個部門,是一項不折不扣的“系統工程”,絕不是個人能夠完成的。在已曝光的官員造假事件中,事后都查明,有相當多部門的人員參與。
在近期曝光的河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原局長薛新民造假事件中,據當地政府介紹,薛新民在辦理戶籍登記時,有關部門并沒有按照規定辦事,而是“暗中”幫助其改年齡。在薛新民被免職后,河津市委組織部、公安局的4名相關責任人也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在專家看來,官員造假事件頻現也暴露出目前在選人用人公開透明度方面尚顯不足,一些地方在干部選拔任用中存在公示內容太簡單、公示范圍太狹窄等現象,基本反映不出干部的實際情況。這既讓廣大干部群眾難以進行有效監督,也讓一些違規者有機可乘。
汪玉凱認為:“出現官員造假行為,說明我們現行的干部選拔任用制度、機制中存在某些缺陷。如果選拔任用干部的制度、機制健全,有嚴密的程序以及互相制約的糾錯機制,這些偽造活動就不大可能得逞。如果用人單位從一開始就能夠嚴格按照有關程序進行干部考察,這種現象可能就不會發生。因此,抑制選人用人中的腐敗,必須從源頭做起,要把主要靠領導者個人選人,逐步轉到主要靠制度選人上來。”
對造假官員的處理仍顯“溫情”
官員造假危害巨大,但遺憾的是,目前對造假官員的處理仍顯“溫情”。
在薛新民造假事件中,據媒體報道,1981年至2002年間,薛新民為了入黨、升遷,先后11次填報不同的出生日期,4次虛假填寫參加工作時間,甚至偽造學籍檔案、謊稱本科畢業。他填報的出生日期,最大的是1960年,最小的是1969年。今年6月8日,薛新民被免職。
回顧近些年對造假官員的處理,記者發現,最常見的處理方式就是免職。那么,“免職”到底是一個什么程度的處分呢?記者查閱相關法律法規發現,很多法律法規中都沒有“免職”這一項處分。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明確規定,公務員不得有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的行為。官員造假毫無疑問違反了這項規定,應該受到懲處。但是,該法規定的處分方式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并沒有免職一項。也就是說,按照公務員法的規定,“免職”不是一種處分方式。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對違紀黨員干部的紀律處分為五種,即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也沒有“免職”一說。
而2002年7月9日頒布實施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雖然專門設了“免職、辭職、降職”一章(第十一章),但從該條例可以很明顯地看出,這里的“免職”也不是一種處分。
在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方式分別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同樣沒有“免職”的說法。
據此,在薛新民因造假被免職后,河津市委組織部常務副部長李建華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說免職不屬于處分的范圍,也就不難理解了。
竹立家認為,目前的這種處理方式使得官員造假的成本變得非常低。他說:“本應追究當事人和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但現在卻只將當事官員免職,人們說官員造假是鋌而走險,但按照目前的處理方法來看,何險之有?”
除了免職這種處理方式備受公眾詬病,還有另外一個問題同樣值得注意——對于官員造假行為,一些地方政府并不認為是多么嚴重的問題,這在一定程度上縱容了官員造假行為的發生。
在薛新民造假事件中,早在2010年,山西省運城市紀委就根據群眾舉報,對薛新民的年齡、學歷造假等問題進行過調查。調查發現,身為黨員干部的薛新民多次對自己的年齡和學歷弄虛作假。運城市紀委遂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并對其年齡和學歷進行了糾正。但今年2月,薛新民仍調任河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隨后,因為不斷有群眾舉報他造假問題,并于今年5月下旬被媒體曝光,這才有了免去他行政職務的第二次查處。如果沒有群眾的長期舉報和媒體曝光,薛新民造假騙取官位的問題很可能被“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目前,提拔官員一般都是領導說了算。造假官員東窗事發,按道理,提拔造假官員的領導也是有責任的,但讓領導追究自己的責任顯然有點不太現實。”汪玉凱說。(正義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