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在新疆,凡是舉報重大、特別重大事故安全的,將獲得最高3萬元獎勵。近日出臺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中明確規(guī)定,舉報人可用電話、傳真、信函、電子郵件或到訪等方式,向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
據悉,新出臺的《辦法》首次把新聞媒體納入獎勵范圍:新聞媒體在公開披露安全生產違法案件前,主動與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協(xié)作,提供案件線索或者協(xié)助調查處理,經查證屬實的,視為舉報人予以獎勵。
《辦法》規(guī)定,在新疆全區(qū)范圍內,發(fā)現(xiàn)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未依法取得與安全生產相關的行政許可,擅自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或與安全生產相關的行政許可已經失效,繼續(xù)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危及社會公眾安全未采取防范措施的都可舉報。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有關人士表示,新辦法出臺前,施行的《關于印發(f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生產安全事故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其舉報獎勵范圍僅限于生產經營單位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生產安全事故行為,對其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沒有做出明確規(guī)定,而新《辦法》擴大了舉報獎勵范圍,提高了舉報獎勵標準,將舉報獎勵范圍擴大到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并大幅提高了獎勵標準。
《辦法》明確,舉報較大事故的,給予2萬元獎勵;舉報一般事故的,給予1萬元獎勵;舉報未依法取得與安全生產相關的行政許可非法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給予3萬元獎勵;舉報其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按照舉報案行政罰款額的1%~3%給予獎勵,獎勵額最低不低于100元、最高不超過3萬元。
另外,對舉報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屬實,但沒有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罰款的,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給予舉報人1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獎勵。
《辦法》同時強調,不得將舉報人及舉報情況泄露,違者依照有關規(guī)定嚴肅查處有關人員。(人民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