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有學生的校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其他道路上不超過60公里;停靠時,后方車輛要停車等待,不得超越和鳴笛、閃燈催促校車。我省日前出臺《陜西省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車輛配置
須有衛星定位裝置
《條例》規定,接送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專用校車應噴涂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顏色和外觀標識。幼兒園的規劃布局,幼兒入園以及幼兒專用校車的安全管理,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用于接送小學生、幼兒的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可以在辦法施行后3年內,使用取得校車標牌的其他載客汽車。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車上配備逃生錘、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安全設備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確保性能良好、有效適用。校車應按照規定,配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
行車“特權”
可用公共交通專用車道
校車運載學生時,可以在公共交通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校車上下學生,應當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未設校車停靠站點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臺停靠。
校車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應靠道路右側停靠,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打開停車指示標志。校車在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后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不得超越。校車在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校車停靠車道后方和相鄰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停車等待,其他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減速通過。校車后方停車等待的機動車,不得鳴喇叭或者使用燈光催促校車。
行駛要求
運載學生時要開標志燈
審核確定校車行駛線路時,要避開危險路段;確實無法避開的,當地有關部門要按照標準在危險路段設置安全防護設施、限速標志、警告標牌,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條件。
校車經過的道路出現不符合安全通行條件的狀況,或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當地政府應組織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有關部門及時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條件、消除安全隱患。
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規定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按照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但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響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加強對校車行駛線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到交通擁堵時,交通警察指揮疏導運載學生的校車優先通行。
安全保障
隨車配照管員 載有學生時不得加油
應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隨車照管人員須履行幾方面職責:發現校車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飲酒、醉酒后駕駛,或者身體嚴重不適以及校車超員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清點乘車學生人數,幫助、指導學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等危險行為;核實學生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
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不得駕駛校車。校車行駛前,駕駛人應當對校車車況進行檢查。不得在校車載有學生時加油,不得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時速限制
雨雪天禁超20公里
載有學生的校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最高時速低于前款規定的,從其規定。載有學生的校車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以及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