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城市公共空間管理條例(草案)》于今天(5月28日)上午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3次會議初審。
條例所稱城市公共空間,包括地上公共空間和地下公共空間。地上公共空間,指向社會公眾開放、供日常生活和社會公共活動使用的室外非私有領域空間,包括街道(含人行道、盲道)、公園、廣場、綠地、公共停車場、交通換乘站(場)、城市濱水空間。地下公共空間,指向社會公眾開放,供社會公眾使用、活動的地下非私有領域空間,包括地下人行通道、交通站點、公共停車場(庫)、公共人防工程等。
公共空間不少于總體規劃的40%
條例規定,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應當按照不少于40%的比例,合理規劃,落實各類公共空間指標。省政府審批城市總體規劃時,應當將城市公共空間布局與指標設置的合理性納入審查內容。
在分組審議條例時,劉麗鴿委員指出,“應當按照不少于40%的比例”是什么概念?面積、空間、還是城市規劃,條例中并沒有明確,應當予以完善。
孟建國委員建議,城市公共空間除管理除條例中提到的地上空間和地下空間外,還應考慮特殊公共空間的管理,如現在巨幅LED造成的光干擾、光污染等,也可以考慮納入條例予以規范。
公園綠地與建設項目同時規劃報批
條例稱,城市商業、住宅等開發建設中,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供公眾使用的廣場、公園、綠地等,并應當與建設項目同時規劃、同時報批、同時建設。
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公園、綠地、廣場等公共空間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公共空間使用功能。公園、廣場等城市公共空間不得擅自舉辦演出、車展、房展、產品推介和銷售等商業性活動。
城市街道規劃建設,應當合理布置街道綠化、景觀小品、市容環保設施等。臨街建筑的建筑風格和天際輪廓線應當根據城市景觀需要進行設計,不得布置影響街道空間景觀的建筑和設施。
公共車位專用 每天最高罰款5000元
條例特別強調了公共停車場的建設和使用。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商業街區、居住區和火車站、航空港、公路客貨運等樞紐,行政事業單位辦公場所,風景名勝區及其他旅游景點等時,應當按照城市綜合交通規劃和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配建、增建公共停車場。
公共停車場應向社會公眾開放,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共停車場標識。公共停車場投入使用后,不得交由特定用戶專屬使用;如違反條例,處每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道路、公園、綠地、廣場等公共空間設置停車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紅線范圍內設置道路停車泊位;在不影響行人、交通、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城市道路紅線范圍內設置道路停車泊位。
“既然是道路紅線范圍內,怎能夠允許停車?”孟建國委員認為,上述條款本身就是矛盾的,建議對此修改并重新予以規范。
商場人流集散地面積不小于50平米
條例還規定,街道、廣場、交通換乘站(場)、公共停車場、地下人行道等公共空間應當按照無障礙標準規劃和建設。
地下公共步行通道應當與地上、地下建筑物合理銜接,出入口應當設置人流集散場地,人流集散場地面積不小于50平方米。地下軌道交通站點設置應當安排不同交通之間的換乘銜接,并配套建設相應的交通換乘設施。
建議條例增加占道經營管理條款
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胡悅說,當初起草《城市公共空間管理條例》的初衷,是對人行道上和小街小巷里的占道經營現象加以整治,但是草案中并沒有突出強調這一部分,而更多地提到了公園、綠地以及停車場的管理。他認為,條例應該重點解決百姓的現實需求,草案距離百姓的實際需求還有一定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