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要解決當前的緊迫問題,也要注意條例的前瞻性。”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張邁曾補充說,這樣才能為今后城市管理留下更多的思維空間。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昨開幕,聽取關于《陜西省城市公共空間管理條例(草案)》的說明、關于《陜西省建筑保護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等,聽取關于我省公共衛生工作情況的報告。
酒店門口劃塊地,立上“酒店專用”、“VIP專用”的牌子,其他人不能停車……以后,這樣的做法可能不被允許。
作為我省的創制性立法,《陜西省城市公共空間管理條例(草案)》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停車泊位,公共停車場也不得交由特定用戶專屬使用。
名詞解釋
公共空間分地上和地下,指向社會公眾開放、供日常生活和社會公共活動使用的非私有領域空間。地上包括街道(含人行道、盲道)、公園、廣場、綠地、公共停車場、交通換乘站(場)、城市濱水等空間。地下包括地下人行通道、交通站點、公共停車場(庫)、公共人防工程等。
我省擬管理公共空間 公園、廣場不能擅自辦商業活動
“不吃飯就不能停車,這樣規定合適嗎?”5月26日,郭先生和家人驅車到西安南二環西段的一家餐館就餐,當他想把車停在另一家餐館門前的車位上時,卻被告知不就餐不能停。
記者采訪多位私家車主,他們表示這一現象目前很普遍。《陜西省城市公共空間管理條例(草案)》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紅線范圍內設置道路停車泊位,公共停車場投入使用后,不得交由特定用戶專屬使用。
負責起草條例的省住建廳政策法規處有關負責人解釋,道路紅線指規劃的城市道路用地的邊界線,通俗說就是“商家不能隨便圈個地就當成自己的停車場”。大型酒店、餐飲企業以及商戶門前,在不影響行人、交通、車輛通行的情況下,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設置停車泊位,但這些停車位應面向公眾開放,單位和個人不允許搞專屬停車。
此外,新建、改建、擴建商業街區、居住區,以及車站、行政事業單位辦公場所、學校、幼兒園、體育場(館)、影(劇)院、圖書館、醫院、風景名勝區、商場、賓館等建筑場所,均應按照城市綜合交通規劃和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配建、增建公共停車場。
“我省不少城市,存在著隨意占道停車、在公園等地舉辦商業活動,嚴重擠壓市民的公共空間等現象。”省住建廳廳長楊冠軍表示,為了合理開發利用公共空間,規范公共空間管理使用,制定相關條例十分必要。
草案提出,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應當按照不少于40%的比例,合理規劃,落實各類公共空間指標。在城市商業、住宅等開發建設中,應當配套建設供公眾使用的廣場、公園、綠地等,鼓勵開發地下公共空間,鼓勵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空間向社會開放。
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公園、綠地、廣場等公共空間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公共空間使用功能。公園、廣場等城市公共空間不得擅自舉辦演出、車展、房展、產品推介和銷售等商業性活動;在公園、廣場等城市公共空間舉辦公益性活動,舉辦方應制定方案,報城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陜西省建筑保護條例(草案)》修改稿:
商業開發不得非法損毀他人建筑
為了約束和規范建筑拆除行為,《陜西省建筑保護條例(草案)》修改稿中增加規定,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建筑,應當給予被征收人公平補償,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拆除所征收的建筑。商業性質的開發建設,開發商應當和開發區域內的建筑所有權人平等協商,不得采取強制、脅迫等非法手段損毀他人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