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文化程度不高的老百姓更希望采用口頭方式起訴。這種做法在實踐中操作性較強。但不論是口頭還是書面,起訴都要符合條件,如有明確被告、基本事實等。”沈巋說。
異地管轄,減少行政機關干預審判
今年6月3日,山東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23名村民共同訴某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開法定職責的行政訴訟案件。這是山東省開展行政訴訟案件集中管轄試點工作以來,首起異地審理的行政訴訟案件。
現行行政訴訟法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為了解決行政案件審理難問題,減少地方政府對行政審判的干預,修正案草案增加了規定:一是高級人民法院可以確定若干基層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二是對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由中級法院管轄。
王敬波認為,現行行政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等一般標準的規定,不同程度地沿襲了民事訴訟管轄的規定。然而,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在諸多方面存在著差異,司法行政化、地方化對行政訴訟的影響很大,影響了行政審判權的公正行使。
“這一修改,對于行政審判擺脫地方干預,實現獨立行使行政審判權具有重要意義。”姜明安在肯定修改的同時還指出,僅有這一舉措是不可能完全解決地方干預問題的,還必須進行司法機關人財物管理體制的改革以及法官制度的改革。
還有專家指出,目前絕大多數基層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比較少。建議將基層法院行政案件一審管轄權交給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這樣一方面可以更好能擺脫地方行政機關的干預、影響,另一方面能集中審判力量去審理案件。
不執行法院判決,可拘留行政官員
對老百姓來說,告官難,打贏了官司,執行更難。當前行政機關不執行法院判決的問題較為突出。
“相對人好不容易把官司打贏了,法院判決撤銷違法行政行為,或者責令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賠償相對人損失等,行政機關就是不執行判決,相對人雖然勝訴,但其耗費大量時間、財力從法院獲得的一紙判決書只是一張無法兌現的空頭支票。”姜明安坦言。
針對執行難,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將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情況予以公告。
“這一規定對于促進執行還是比較有力的,雖然有"社會影響惡劣"的限制,實踐中可能會慎重使用這個手段,但是拘留還是有一定威懾力的。”王敬波說。
姜明安認為,因為拘留涉及公民人身自由,適用一定要非常慎重,能夠采取其他措施保證執行的就盡量不要適用拘留。因此僅限于“社會影響惡劣的”情形也是適當的。
“總之,現行行政訴訟法中許多規定過時、不合理,不適應現代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發展的需要,其修改勢所必須,勢所必然。”姜明安強調。(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