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小型機動車駕駛證(C照)以發證日期為一個記分周期,交警部門提醒盡管新的《實施辦法》不再要求及時接受處理,但駕駛員還是應該盡量避免集中處理違法記錄,以免所有違法算入同一記分周期記滿12分,導致機動車駕駛證被扣。
個人被罰款兩千以上可要求舉行聽證
《實施辦法》第102條規定:“對個人作出二千元以上罰款、對單位作出二萬元以上罰款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作出處罰的部門應當提前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對此,陜西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相關負責人介紹,這一條款為個人和單位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供了救濟途徑。
規范執法行為
增設交通監控設備需提前三天公告
市民王先生說,自己上網查詢時,經常會發現愛車有一些自己毫不知情的違法記錄,因為自己經過違法發生路段時,并未發現有監控設備,為此他希望,交警部門在道路上增加交通監控設備時,能及時告知廣大駕駛人員,保障市民的知情權和參與社會管理的權利。
《實施辦法》對這個問題也進行了明確規定:“城市道路增設、調換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應當在增設調換前三天向社會公告。”
使用依法扣留車輛民警將被行政處分
此次修訂的《實施辦法》,針對民警執法行為也作了明確規定,強調交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機動車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的;
2.批準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機動車安裝、使用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警報器、標志燈具,噴涂標志圖案的;
3.為不符合駕駛許可條件、未經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人員發放機動車駕駛證的;
4.不執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制度或者不按規定將依法收取的費用、收繳的罰款及沒收的違法所得全部上繳國庫的;
5.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學校或者駕駛培訓班、機動車修理廠或者收費停車場等經營活動的;
6.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7.違法扣留車輛、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車輛號牌的;
8.使用依法扣留的車輛的;
9.當場收取罰款不開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額的;
10.徇私舞弊,不公正處理交通事故的;
11.故意刁難,拖延辦理機動車牌證的;
12.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的;
13.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車輛的;
14.非執行緊急公務時攔截搭乘機動車的;
15.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實施辦法》明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前款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解決停車難
擅改停車場用途每天每平方米罰5元
針對停車難,《實施辦法》明確:“城市道路沿線的大型建筑改為中小學、幼兒園、醫院、餐飲、娛樂、商貿、物流等的,應當配建、增建停車場;停車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
《實施辦法》同時規定:“已經投入使用或者已經建成的公共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對于將停車場擅自改變用途或者停止使用的,將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城鄉規劃部門責令限期恢復,逾期不恢復的,按每日每平方米五元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