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日前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將食品安全標準、環境狀況、生產安全事故等12方面作為此次信息公開的重點加以強調。對于不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注明理由。
食品安全標準主動公開
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出臺,《規定》表示,除了依照《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外,根據本市實際情況,行政機關重點公開12個方面的內容。包括財政預算決算、“三公經費”、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退出等信息、食品安全標準和專項檢查整治等信息、環境狀況公報和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等信息、招投標違法違規行為及處理情況、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置進展、政府定價和收費標準調整的項目和范圍等信息,這12方面的內容基本都是社會公眾最關注、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
明確“秘密”定義 防止以此當“擋箭牌”
《規定》明確,行政機關在制作政府信息時,應當確定該政府信息是否公開,對不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注明理由。
《規定》明確了可以不公開的信息范圍和定義。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涉及國家秘密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國家秘密必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任何部門不得自行“定義”。此舉將減少受輿論詬病的行政機關以國家機密為由拒絕公開本來可以公開的信息。
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是,《規定》也明確,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行政機關決定公開的,應當在書面告知第三方后公開。
重大突發事件初核情況要及時公開
《規定》對行政機關對申請信息公開的答復時間做了限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等重大突發事件,《規定》要求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公開初步核實情況,并根據事態發展和處置情況,持續公開工作進展和政府應對措施等政府信息。這樣可以讓市民第一時間了解事件真相和情況進展,也能杜絕謠言產生。
《規定》要求,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監測和澄清機制——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此舉將有效阻止謠言的傳播。
行政機關信息公開須按年總結
《規定》明確,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及時公開、更新政府信息,并提供信息檢索、查閱、下載等服務。行政機關應當設置政府信息公開咨詢電話,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咨詢服務。
《規定》還表明政府機關可以主動擴大信息公開范圍,多人就同一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機關提出公開申請,行政機關同意公開,且該政府信息可以為公眾知曉的,行政機關可以決定將該政府信息納入主動公開范圍。行政機關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包括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改進情況等事項。此外,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通訊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公開,參照本規定執行。
核心
信息公開的12方面內容
(一)財政預算決算、“三公經費”和行政經費信息;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計劃、項目開工和竣工情況,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退出等信息;
(三)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專項檢查整治等信息;
(四)環境核查審批、環境狀況公報和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等信息;
(五)招投標違法違規行為及處理情況、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依法應當招標的項目等信息;
(六)生產安全事故的政府舉措、處置進展、風險預警、防范措施等信息;
(七)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批準、征收集體土地批準、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公示、集體土地征收結案等信息;
(八)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收費標準調整的項目、價格、依據、執行時間和范圍等信息;
(九)本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中的警示信息和良好信息;
(十)政府部門預算執行審計結果信息;
(十一)行政機關對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進行監督管理的信息;
(十二)市人民政府決定主動公開的其他信息。
馬上就訪
政府公報如何查?12個街道10個稱“不知道”
《規定》明確了信息公開的內容、程序、方式等,這些將有助于公眾更加快捷方便地獲取行政機關的公開信息,那目前的信息公開情況如何呢?北青報記者昨天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報》為例,咨詢了12個街道辦,除了兩個街道工作人員明確表示可以到街道辦查到,多數回復稱不太了解如何查閱,有的建議向相關部門咨詢。
據介紹,《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報》是市政府辦公廳主辦的政府出版物,是公開政府規范性文件等政策信息的重要載體,每期公報都在市政務門戶網站“首都之窗”上網發布,同時在北京日報等刊登目錄和查詢方式,公報文本主要發送國家圖書館、本市公共圖書館和檔案館、高校圖書館,鄉鎮、街道、社區和居(村)委會組織及其圖書閱覽室,致力于服務基層和人民群眾,提高利用率。社會公眾可在網上查閱下載和到就近的圖書館(室)查閱借閱公報。
昨天北青報記者撥打了分布于多個城區的12個街道辦事處電話,有兩個街道的工作人員表示他們那里有這份文件,如果想查閱可以直接到街道辦來查,5個街道辦的工作人員表示不知道這份文件,還有5個街道辦的工作人員則表示不清楚情況,建議向其他部門咨詢,他們提供的咨詢部門名單也五花八門,包括辦公室、社保所、黨政辦或者籠統地表述為文件管理部門。一位街道辦副主任告訴記者,他沒有聽過這個事情,也很少聽同事談起有人前來咨詢查閱的情況。
鏈接
從哪兒可以看到政府公開信息?
(一)政府網站;
(二)政府公報;
(三)新聞發布會;
(四)報紙、廣播、電視;
(五)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政務服務大廳;
(六)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
(七)政務微博等網絡平臺;
(八)其他方式和渠道。(文/記者 李澤偉 實習記者 李京澤 賈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