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以社團、俱樂部、車友會的名義召集游客組隊出游,要先獲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記者昨從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上獲悉,針對旅游業發展新動態及由此產生的問題,《湖北省旅游條例(修訂草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據介紹,近年自駕游、房車營地、拓展旅游、網絡旅游等旅游新業態蓬勃發展,在滿足人們消費需求的同時,也引發一些新問題。如以社區、俱樂部、車友會等名義召集游客從事經營,規避市場監督;追求刺激的高風險旅游項目增多,缺乏有效的安全監督;旅游營地、農家樂等新業態的標準建設滯后,缺乏行業規范等等。《湖北省旅游條例(修訂草案)》規定,非營利性組織、社團、俱樂部、車友會及其他召集游客的單位或者個人經營旅行社業務的,應當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如違反,由旅游主管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楚天都市報記者 陳凌燕 通訊員 朱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