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13日電(記者羅沙)最高人民法院13日發布第44批指導性案例,共3個案件,供審判類似案件時參照。
其中,指導性案例248號“金某等組織賣淫案”明確,行為人在取保候審期間,為獲得立功情節,約購毒品并予以揭發的,屬于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立功線索,不應認定為有立功表現。同時,對于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案件,原判認定立功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有誤的,二審應當在裁判文書中寫明一審判決存在的錯誤,但根據上訴不加刑原則,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指導性案例249號“長春某澤投資有限公司訴德惠市某原種場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明確,在債權人持續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普通訴訟時效因多次中斷而期間未屆滿的情形下,債務人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關于“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的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指導性案例250號“利辛縣某達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訴安徽某安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利辛縣某騰置業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銷之訴案”明確,在建工程的承包人向該工程的抵押權人承諾放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放棄行為是否損害建筑工人利益。損害建筑工人利益的,放棄行為無效;不損害工人利益的,放棄行為有效,但僅對該抵押權人產生建設工程價款債權的清償順位劣后于抵押權的效果,發包人的其他債權人據此主張承包人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