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倆鬧離婚本來是兩人的事,可丈母娘當了“代表”,跟女婿簽下“協議”,“解除”了女兒女婿的婚姻關系,村主任也“迷迷糊糊”地在“協議書”上簽名,還蓋了村委會的大印。丹鳳縣法院庾嶺法庭日前糾正了這起令人啼笑皆非的“母代女兒離婚的協議”。
女兒不在母親“代表”辦離婚
小冰和小糖(均為化名)是丹鳳縣蔡川鎮人,2007年結婚后感情不太好。第二年,媳婦小糖外出打工,兩年都沒消息。去年11月底,小糖的母親“代表”女兒,與女婿小冰在一份民事調解協議書上,達成了女兒與女婿“解除婚姻關系”的協議。
不久前,在調解一起離婚案件時,丹鳳縣法院庾嶺法庭庭長彭家讓聽說了此事,大為驚訝!當看了當事人持有的“民事調解協議書”后更是連呼:“奇聞!”
記者昨日見到這份制式“協議書”的復印件,編號為“蔡川某村調字第叁號”,有當事人姓名、糾紛概況、經調解雙方自愿達成的協議等內容。“協議書”不僅注明了由小糖之母來代表女方與小冰“解除婚姻關系”,還“達成協議”,“雙方自愿承擔法院的一切司法程序”,還有“本協議當事人應共同遵守自覺履行”的字樣。
“村委會咋能給蓋公章呢”
在“協議書”落款處,有當事雙方和調解員的多個簽名,還蓋著該村村民委員會的公章。
彭家讓說,離婚手續只能由法院和民政部門出具,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決定當事人離婚與否。而且,在一般情況下,辦理離婚時須由男女雙方到場,任何人不能進行所謂的“全權代理”。“當事人糊涂,達成個‘葫蘆’協議也還罷了,問題是村委會咋能蓋上公章呢?”彭家讓詢問了村主任禾某——他的簽名就排在“調解員”中的第一個。這位村主任說,協議是雙方達成后,找到村上讓給出個字據,當時沒多考慮,便以村調解委員會的協議形式出具了這份協議。調委會的章子不在,就用村上的公章代表了。
庾嶺法庭向當事雙方及村委會講明該協議屬違法約定的協議,是無效的,還講解了婚姻法和相關法律規定。1月24日,法庭依法收回了該“協議”所有原件和復印件,并按法律規定給雙方當事人辦理了離婚手續。(華商報 記者 孫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