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彭家讓)2月11日,經丹鳳庾嶺法庭法官耐心的解釋和缺席審判,分居夫妻阿娜與阿強(均系化名)被法院判決準予離婚。
2006年4月阿娜與阿強登記結婚,婚后雙方因性格差異致夫妻關系不睦,共同生活的時間很少。即使兩人在一起,也因為生活瑣事經常爭吵,夫妻感情日漸冷淡。2006年7月,結婚后兩個來月雙方就開始分居,阿強以出門打工為由出去后就一直沒有任何音訊,期間兩人也沒有聯系對方。雙方父母都認為夫妻分居滿兩年便已自動離婚,阿娜自己也這樣認為,因此便沒有到相關部門辦理離婚手續,當她準備與現男友小張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時,順路到法庭咨詢時才被告知她與阿強根本沒有自動離婚一說,兩人仍是夫妻關系。
“夫妻分居兩年不會形成自動離婚,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只是離婚的條件之一。”辦案法官耐心地解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夫妻雙方要離婚,必須到婚姻登記部門或者到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手續,如果沒有辦理離婚手續,這樣是不能再登記結婚的,否則就有可能導致重婚。”
由于阿娜的離婚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的離婚情形,經法庭調查阿強確系下落不明且已愈四年之久,經依法發出公告和缺席審判終被準予離婚。在阿娜了解到自己的錯誤認識后,法官又趁機對她和小張進行耐心調解。兩人表示可以相互理解,待該離婚判決生效后他們再進行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