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王 明)妻子張某無故外出八年未歸,丈夫楊某多方尋找杳無音信,無奈之下,楊某訴諸法院要求與張某離婚。8月4日,山陽法院中村法庭就此案依法作出一審判決:準許原告楊某與被告張某離婚。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被告雙方于1999年1月29日登記結婚,結婚時原告無嫁妝。婚后生育兩個子女,女兒楊艷艷,現年10歲,兒子楊典鴻,現年9歲,均隨原告生活。雙方無共同財產,亦無債權、債務。2002年8月,被告張某悄然離家出走,不知去向。為此,原告多方尋找,仍下落不明。雙方分居至今,導致夫妻感情破裂。
法院審理后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當事人有答辯及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本案被告張某經本院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已放棄答辯和質證的權利。原告楊某提交的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符合客觀事實,證據真實有效。原、被告雙方婚后共同生活時間較短,被告未向原告說明緣由而悄然離家出走,至今長達八年杳無音訊,下落不明,足以認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故兩個子女應由原告撫養為宜。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