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7歲的陳斌后悔了大半年:他把女兒“賣”給了別人。現在,他和妻子只有一個信念,那就是要回女兒,一家三口能在一起。目前,山陽縣公安局已受理此案,調查是否屬拐賣兒童。
他把女兒“賣”給別人
陳斌是商州區上官坊鎮人,2013年6月,他和妻子阮班芳的女兒出生了,女兒起名叫瑤瑤。因為種種原因,兩口子經常吵架,再加上經濟情況不好,更是矛盾重重。2014年10月,再次吵架后,阮班芳放棄在山陽縣打工,只身一人去西安打工。
這時候,陳斌和瑤瑤相依為命。2015年3月,陳斌把瑤瑤送到山陽縣一早教中心。用他的話說,一進去,早教中心一位姓陳的老師,就告訴他,想收養瑤瑤。4月11日,陳老師再次告訴他,有人想收養瑤瑤。“我那時候沒啥收入,想著女兒給別人也能過得好一些。”1月9日上午,陳斌懊惱地說,再加上當時妻子也不回來,他就想著,那就讓別人收養女兒吧。2015年4月12日,他見到了收養瑤瑤的人,簽了協議,并先收了對方一萬元,不久后,又收了一萬元。
夫妻倆想把女兒要回來
2015年5月,阮班芳回到家,多次追問,陳斌告訴她,女兒瑤瑤被“賣”到距離不遠的山陽縣一戶人家。聽到這消息,阮班芳又氣又急,告訴丈夫,一定要把孩子要回來,因為那是他們的親生骨肉。
“我告訴他,孩子一定要要回來,要不然一輩子都良心難安。”1月9日,在去往領養瑤瑤那家人家的路上,阮班芳哽咽著說,她把這句話給丈夫說了很多次,丈夫也想通了,他們決定,還是要自己養女兒。
阮班芳說,一開始并不知道領養女兒那家人住哪,電話中,對方并不愿意讓他們再要回孩子,最后還扔給他們一句,想要回孩子,拿六萬元來。因為沒錢,她提出分期給付,也被拒絕了。“1月7日,我們終于打聽到她家在山陽縣城關鎮高家溝村。”
領養人拒絕讓她見女兒
領養瑤瑤的是高家溝村的女子郭某,她今年27歲,在領養瑤瑤前,還有一個孩子。1月9日中午,筆者和阮班芳一起到了郭家。
“看孩子(即瑤瑤)在早教中心可憐,沒吃的。”郭某告訴筆者,她確實給了陳斌兩萬元,那是她的一些心意。并且,領養瑤瑤是早教中心校長幫忙聯系的。“我不是偷的,也不是搶的,當初陳斌也主動寫了協議。”
對于“歸還瑤瑤得六萬元”的說法,郭某稱,這個要讓陳斌來說。最后,阮班芳提出看看瑤瑤,抱抱瑤瑤,被郭某及家里老人拒絕。
得知這種情況,陳斌告訴筆者,哪怕真的因為拐賣兒童坐牢,他也要要回女兒……
公安機關:已受理此案
1月9日下午,陳斌、阮班芳到山陽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報警。隨后,山陽縣公安局刑警大隊相關負責人稱,因此事中涉及兩萬元錢,將受理此案,調查是否屬于拐賣兒童。
對此,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范欽說,根據《收養法》,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否則送養行為無效。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或另一方不知情,擅自將子女過繼給他人,該行為亦無效。“如果雙方不能就相互返還達成一致,可向法院起訴。”
筆者獲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出臺的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屬于出賣親生子女,應當以拐賣兒童罪論處: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生育后即出賣子女的;明知對方不具有撫養目的,或者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為收取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為收取明顯不屬于“營養費”、“感謝費”的巨額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其他足以反映行為人具有非法獲利目的的“送養”行為的。(曾春 報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