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草案)》審議通過。《召回條例》具有強制性,汽車出現缺陷制造企業若不及時召回將面臨嚴厲處罰。強制性汽車召回的最大受益者是汽車消費者,同時也促使車企提高并穩定產品質量,但汽車召回是建立在缺陷產品匯總、分析的基礎之上——換言之就是要了解到哪些產品出了問題,并分析出是質量問題還是使用問題,之后才能決定是否召回。缺陷信息收集渠道是關鍵一環。
雖說汽車產品質量投訴方式涵蓋了目前主要交流途徑,但汽車缺陷信息匯總方式還有待完善。首先,相當一部分消費者對車的了解不多,有時會將質量問題混淆為使用問題;其次,部分消費者對投訴渠道了解不多,有投訴障礙;第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使問題化于無形,受到了掩蓋;第四,個體投訴需要面對“強大”的廠家。上述多種因素掩蓋或弱化了部分車型的質量問題,延遲或阻擋了缺陷車型召回,消費者只能自己為此埋單。
發現問題是召回的前提,在目前這種情況下應建立各質量反饋渠道間的聯動,特別是在不侵犯企業機密的前提下,將其數據匯總,提高信息覆蓋率。同時,也應讓消費者通過不同的途徑獲知某一款車型質量的投訴情況,這樣既可以讓消費者對號入座反映問題,也可以起到使用提醒作用,減少安全隱患。(三秦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