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社會廣泛關注的廣州格力空調銷售公司起訴廣州市財政局采購行政復議不合理一案,今天(24日)在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
緣起于投標落敗
廣州格力狀告廣州市財政局緣起于2008年。在廣州市番禺中心醫院空調采購項目的投標中,報價1707萬元的廣州格力敗給了報價2151萬元的廣東省石油化工建設集團公司。之后,廣州格力向番禺區財政局投訴,番禺區財政局就此出具的處理決定稱,廣州格力落敗的原因是因為投標文件沒有滿足招標方廣州市番禺中心醫院實質性需求。
為此,廣州格力兩次向上級主管部門廣州市財政局進行行政復議,廣州市財政局最終還是認定了番禺區財政局的決定:廣州格力招標書不能滿足爭議該次采購項目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
此后,廣州格力以采購行政復議不合理為由起訴廣州市財政局。2009年11月2日,這一案件一審在天河區法院開庭。同年12月31日天河區法院一審以廣州市財政局并不是該案的適格被告為由,裁定駁回廣州格力的起訴。
廣州格力不服判決,將此案件上訴到廣州中院。
庭審仍在打程序
今天下午2時15分庭審開始。記者了解到,今天的庭審并沒有進入案件的實體部分審理,而是圍繞廣州市財政局是否是該案的適格被告這一問題,對該案的訴訟程序進行了審查。因此,原被告雙方圍繞“行政復議決定是否改變了番禺區財政局的決定認定的主要事實和證據”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廣州格力認為,根據現行法律,行政機關的復議決定,如果是維持原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應當是原行政機關;倘若復議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改變原行政機關行政決定的,則被告是行政復議機關,即本案中的廣州市財政局。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主要事實和證據,或者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規范依據且對定性產生影響”。而本案中,復議決定已經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的事實。
廣州格力的訴訟代理人還指出,廣州市財政局的行政復議決定與番禺區財政局的投訴處理決定,兩者所援引的規范性依據有著本質的區別。被上訴人實際上改變了原行政行為所適用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除了原行政行為所援引的依據,被上訴人又在其復議決定中增加援引了數條規范性依據。另外,按照政府采購法的相關規定,此案的投訴本身就不應該由番禺財政局處理,而是應該移送廣州財政局處理。
市財政局的復議決定沒有改變番禺區財政局相關決定認定的具體事實和依據。“廣州市財政局則認為,市財政局的復議決定作出了撤銷番禺區財局投訴處理決定,并責令重新進行投訴處理。在這種情況下,區財政局去年6月從專家庫中抽調7名專家組成核實小組,核實小組中有6名專家認為上訴人招標文件不符合投標文件的有關條款的要求,這就已經確定了投標無效。
今天的庭審結束后,主審法官宣布:“暫時休庭,是否再次開庭請原被告等候通知。”(作者 鄧新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