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從嚴治警,營造良好的執法環境。公安部23日出臺了《公安部關于加強基層所隊正規化建設的意見》,指出所隊執法主體必須是取得執法資格的在職民警,嚴禁協勤輔助人員穿著制式警服、佩戴警用標志或相仿服裝標志,嚴禁其從事執法活動。
公安部新聞發言人武和平說,公安機關是一支武裝性質的國家刑事司法力量和治安行政執法力量,處在打擊犯罪、保護人民、服務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第一線,要切實加強基層所隊建設,在舍小家、顧大家、勤奮工作的同時得到社會公眾的認可。
意見指出要健全理順組織機構,規范機構編制。按照“精簡機關、充實基層、強化實戰”的要求,建立警力下沉的工作機制。所隊實有警力原則上要占縣級公安機關總警力的85%以上。所隊領導干部由本級公安機關任免,由公安機關提名呈報;擔任所隊長和政治教導員必須是中共黨員、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有三年以上公安工作經歷,并經省級或地級公安機關任職培訓合格。
意見要求各級公安機關要建立完善執法執勤的工作流程,形成科學嚴密的程序規定。落實接待群眾辦事、報警、求助、咨詢首接責任制度,統一規范工作用語。落實所隊民警執法檔案制度。完善考評標準,對不達標的所隊,要及時調整領導班子;對發生致人重傷、死亡等重大執法過錯,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連續兩年考評不達標的,所隊主要領導要引咎辭職或者由上級公安機關對其予以免職。
意見強調,要嚴格內部監督,推行重大刑事、治安案件倒查制度,縣級公安機關要按照不低于案件總數10%的比例,每季度進行一次倒查;地級公安機關每半年、省級公安機關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倒查。嚴格執行“五條禁令”,對違反者堅決予以查處。
意見同時指出,選拔配備縣級公安機關班子成員和各警種支隊主要負責人,必須具有在基層所隊任職的經歷。指導工作時要從實際出發,講求實效。不得隨意借調所隊民警和調用財物裝備,不得隨意向所隊索要文字材料,不得增加公安部和省級公安機關規定、批準以外的統計報表,不得向所隊下達抓人、罰款和收費指標,切實減輕所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