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閱讀: 最近醫生們很忙,除了給病人看病外,學習《侵權責任法》成了各級醫師行業協會、醫院,甚至醫生自發組織的必修課。
7月1日起,《侵權責任法》將實施,該法用11個條文的篇幅,專門規定了“醫療損害責任”。
在目前醫療糾紛、醫療訴訟逐年上升,醫患矛盾日益突出的情況下,再度把醫患之間難解的復雜關系,置于法律條文的框架下,重新解構并試圖重建。
“這部法律太重要了,完全改變了現行的醫療糾紛解決模式。”沈城一家大型三級醫院的管理者表示。那么,這11條是如何規定的?對咱老百姓就醫有什么維權指導意義?6月28日,記者請教醫療和法律專家,幫您解讀。
NO.1
醫療事故鑒定不再是“坎”
按照原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爭議案件須經醫療鑒定委員會鑒定,構成醫療事故才賠償。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新的《侵權責任法》規定,只要醫院和患者存在診療關系、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傷害并且醫療機構有過錯,醫療機構就應承擔侵權責任,進行賠償。
解讀:由于醫療鑒定委員會與醫療機構、醫生之間有千絲萬縷的聯系,醫療事故鑒定常淪為“爺爺給孫子做鑒定”,患者很難相信其鑒定結論的真實性。可是,為了打官司,醫療事故鑒定是患方繞不過去的坎。新法使醫療事故鑒定不再成為醫療訴訟的要件。
有人據此理解為“醫療事故鑒定成為歷史”,專家指出,這種說法是不對的。《侵權責任法》實施之后,患方告醫方,患方作為原告需要首先舉證,大部分患方會采取司法鑒定的方式舉證,要求醫方配合鑒定;如果醫方對鑒定結論不滿意,也可以同時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兩條腿走路。如果兩份證據相同的話,沒有異議,法院可以根據證據直接判案;如果兩份證據不相同的話,法院會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要求,要求兩份證據的提供者出庭質證,最終做出裁定。未來,醫療事故鑒定并不會被“封殺”,只是需要進一步完善程序、彌補漏洞。
NO.2
“舉證責任倒置”變“誰主張誰舉證”
2001年12月21日出臺并沿用至今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對由醫療行為引起的醫療侵權訴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由醫療機構承擔舉證責任,醫療機構只有證明醫療行為沒有過錯,醫療行為與對患者的傷害沒有因果關系才能免責。
《侵權責任法》規定,由患者就醫療機構的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如患者不能證明醫療機構有過錯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就要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解讀:舉證責任倒置的確有助于保護患方,患方不具備醫療專業知識,在醫生面前對醫療爭議處于被動地位,如果由患方舉證證明醫方過錯,是十分困難的。但是,舉證責任倒置逼著醫生在醫療行為中為了保護自己,避免在醫患糾紛中輸官司,開大量檢查,為不輸掉官司而悉心保留好各種證據,為提高安全系數而不積極施治,把風險留給病人,帶來了諸多問題,最明顯的就是過度檢查。
NO.3
醫療告知不詳 醫院承擔責任
《侵權責任法》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解讀:目前臨床上要求醫生只需要告知有醫療風險,要求不嚴;現在增加了內容,醫生還必須告知醫療替代方案,比如,患者家屬不同意剖宮產,并寫明“責任自負”,但醫生還要說明“不剖的風險、不剖的替代方案等”,同時告知多個替代方案及其風險,并取得患方簽字,這實行起來有很大的難度。還有待相關法律、診療規程進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