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4
醫生被賦予“緊急救治權”
《侵權責任法》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解讀:關于緊急救治的問題,最著名的案例就是李麗云案了。2007年在北京打工的孕婦李麗云難產,生命垂危,其丈夫卻拒絕在手術單上簽字,醫生與護士束手無策,3個小時后孕婦死亡。
此次,醫方被賦予“緊急救治權”,也成了醫生將面對的又一棘手問題。如果在剖宮產的案例中,患者不同意剖宮產,醫生判斷病人已屬“生命垂危”,實施了緊急救治,結果經過剖宮產手術后,產婦和孩子還是死亡了,該如何判定?因此,緊急救治權實踐起來還有待相關規定進一步健全。
NO.5
輸血感染、鋼板斷折等可告醫院
《侵權責任法》第59條規定,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解讀:患者在醫院輸血感染疾病;患者骨折后被植入鋼板,鋼板卻意外地斷折了……由于沒有相關規定,患者與醫院交涉,醫院常理直氣壯地說:醫院沒責任,你自己去找廠家。可《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意味著醫院不能再以此理由搪塞,患者可以直接告醫院,也可以告廠家。
NO.6
病志記錄可能更加透明
《侵權責任法》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并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
解讀:一個“等”字,可能隱含大意義。依照原來規定,醫療機構只給患方復印客觀病歷、封存主觀病歷。客觀病歷就是一些檢查單,如化驗單、體溫表、心電圖、超聲結果、手術記錄、麻醉單等;而主觀病歷指的是,醫生每天記錄的病人記錄、專家會診意見等。
而《侵權責任法》“按規定妥善保管各項客觀病歷等”,其中的“等”是否包括主觀病歷還須進一步的司法解釋。如果包括主觀病歷,那么患方就會拿到所有相關材料,醫生就必須認真及時地書寫病志,患者也對診療整體的情況有所了解。
NO.7
《侵權責任法》第63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解讀:這條新規無疑是最受百姓關注的亮點。但也有人提出質疑,普通患者沒有醫療知識,如何認定醫生是否有過度檢查行為?
目前,沈陽幾家大型醫院已經開始試行一百多個病種的臨床路徑,患者可以依據路徑考察醫生是否有過度檢查行為。但這尚需司法解釋進一步規定。
NO.8
實習生觀摩需病人先點頭
《侵權責任法》第62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解讀:原來在民法通則上有名譽權的說法,沒有隱私權的說法,但在司法實踐中對隱私權是確認的。患者醫療病志上記錄了患者的家庭住址、身份證號、配偶、疾病狀況等等,都是患者的私密信息,例如性病、非婚生子、肝病等隱私,都是不想被他人知道的。如果醫生泄露信息造成患者損害,就要承擔責任。
而在患者住院時可能遇到的醫療檢查被實習生觀摩等情況,也應首先征得病人同意。
誰來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