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就回答網友反映地方上謊報、隱瞞安全事故問題時表示,全國人大、國務院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十分重視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針對瞞報、謊報事故已經建立了比較完善的懲處和責任追究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規定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07年6月,國務院公布施行了《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事故發生單位及其相關人員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了加大謊報、瞞報事故懲處力度,2010年7月,國務院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第29條規定,對瞞報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節惡劣的,要依法從重處罰。2011年6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了《生產經營單位瞞報謊報事故行為查處辦法》,2011年11月又公布施行了《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修改〈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部分條款的決定》,要求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對謊報瞞報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條例規定的上限給予行政處罰,目的就是為了嚴厲懲處和追究瞞報、謊報事故的單位和有關人員,從制度上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瞞報、謊報事故的違法行為。(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