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師范大學中國收入分配研究院在北京發布了《遺產稅制度及其對我國收入分配改革的啟示》報告。報告指出,從轉變增長方式,維護社會公平,縮小貧富差距的需要出發,推進遺產稅改革的時機均已經成熟,條件也已基本具備,國家應爭取在“十二五”時期內出臺遺產稅制度。報告一經發布,隨即引發各方爭議。
開征遺產稅時機條件已成熟
遺產稅是以財產所有人死亡時所遺留的財產為課稅對象而課征的稅收,包括對遺產總額課征的遺產稅,以及對繼承人取得遺產收入課征的繼承稅。
報告認為,從轉變增長方式,維護社會公平,縮小貧富差距的需要出發,推進遺產稅改革的時機均已經成熟。今年,國務院批轉發改委等部門《關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見》提出:研究在適當時期開征遺產稅問題。
報告強調,遺產稅作為財產稅中的重要組成部份,發揮著維護市場平等競爭,鼓勵后代自強自立,縮小貧富差距,促進資源有效配置的重要作用。所以,對遺產征稅國家多是當今最具效率和競爭力、科技領先的國家,其GDP總量已占到全球總量的70%以上。
報告建議,改革決策應著眼大局,排除阻力,漸進管理,逐步實現遺產稅改革的效益最大化。國家應爭取在“十二五”時期內出臺遺產稅制度,并加強有關資產和信息管理,保留一定的政策空間,逐步提高改革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遺產稅有助于縮小貧富差距
報告指出,遺產稅向富人開征,有助于縮小貧富差距。目前我國收入分配差距持續擴大,社會財富分布不均衡日益發展。據估計,目前中國不足人口百分之一的富有階層,占有50%以上的社會財富。這種財富占有事實上已侵占了他人的社會資源和自然資源。若遺產稅制度出臺,對這種社會財富的高度不均衡性將起到一定的再調節和校正作用,將能直接降低我國居高不下的基尼系數,緩和貧富懸殊的狀態。
據悉,本課題進行了188個國家的信息收集和檢索,發現有114個國家開征遺產稅或對遺產課征其它稅收,占比61%,在OECD(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國家對遺產征稅的則占比91%,而且美國、日本最近都加大了對遺產繼承的稅收調節力度。
從國外堅持遺產稅調節的國家情況看,收入差距大都得到較好的控制,同時保護了勞動創造的積極性。觀察這些國家的居民收入基尼系數,北歐均在0.3以下,日本、西歐國家大都在0.35左右,而沒有遺產稅的國家則明顯偏高,許多都在0.5左右,我國香港特區取消遺產稅后,近年貧富差距也呈現出擴大趨勢。
遺產稅應按中產水平確定起征額
報告指出,國外遺產稅大都是在較高的起點開征,最高達50%以上的邊際稅率更是針對社會富有階層的高額遺產,因此遺產稅不影響中產階級以下人群的財富積累。遺產稅對收入分配的這種再調節功能,實際上起到了對收入分配和存量財富削峰填谷的作用,加上所得稅、財產稅等制度組合,顯著縮小了社會貧富差距。
報告認為,我國遺產稅應按中產水平確定起征額。我國個人所得稅將年收入12萬以上作為需申報的高收入人群,按三口之家年收入為36萬元。如把家庭財產存量定為15年收入,則500萬元為遺產稅起征限額。限額以下是中等收入家庭,遺產和贈與不征稅。限額以上是高收入家庭,按超額累進征稅。
報告分析,現代市場經濟國家遺產稅收入一般可達稅收總額的1%-2%。鑒于我國此項改革是從無到有,按遺產稅收入達稅收總額的2%計算,2012年我國稅收收入超過10萬億元,此項即能收入2000億元。
是否開征遺產稅仍存爭議
近日,新出爐的房地產調控“國五條”中明確,個人轉讓房產所得征收20%個稅。上述報告在這樣的背景下發布,無疑更增人們對遺產稅開征對于貧富差距調節的期待。因此,報告一經發布,隨即引發各方熱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