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農民外出務工,房子常年閑置;又因收入微薄,在城市難以落戶,只能租住城郊或地下室等環境較差的住所。因此,亟待建立農村宅基地有償退出機制,使農民在農村的承包地、宅基地、社員權等財產權益顯化,變為可交易的財產,讓部分想離開的農民帶著“變現宅基地”進城。
但值得注意的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在我國現行法律范圍內并不允許出讓或轉讓使用權。土地管理法第63條就明確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
對此,中國城市經濟學會副會長、國土資源部法律中心顧問楊重光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土地制度改革創新是城鎮化必經階段,從根本上說,雖然集體建設用地與國有用地有差別,但從法律上雙方都有收益權,是平等的。因此,同地同權同價是未來集體建設用地的發展方向。“而體現同地同權同價的手段,便是合理放開部分集體建設用地自由流轉。”
楊重光指出,放開集體建設用地自有流轉的最大瓶頸是法律紅線,而試點便是踩著“紅線”實驗,對突破現有體制進行探索。他認為,在加速地方試點工作的同時,應考慮制度的頂層設計。(中新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