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城市機動車數量的急劇增加,自行車道和人行道路被大幅擠占。今年年初,有媒體報道稱西安曲江池西路的自行車道寬度不足40厘米。
記者從今天(7月23日)上午召開的陜西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4次會議上了解到,目前正在提請審議的《陜西省城市公共空間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已經關注到上述“尷尬”。
城市交通為“人”讓路 換乘站設自行車保管處
修改后的《條例(草案)》對建立便捷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統,提高城市公共空間的公眾可達性作了規定。要求城市公共空間之間、公共空間與周邊區域之間應當建立便捷的交通系統,并為步行和自行車交通提供便利,提高公眾可達性。
在城市中心區、商業區、公共交通換乘站、軌道交通站等人流密集區,應當在軌道交通站出入口、公交場站、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建筑主要出入口之間建立便捷的步行銜接設施。
在城市中心區、商業區、公共交通換乘站、軌道交通站等人流密集區,應當增加步行交通設施建設密度;城市主次干道則應當設置自行車道,同時在城市中心區、商業區、公共交通換乘站、軌道交通站應當設置自行車保管場地。
城市空間管理條例大幅修改 暫不涉及“地下”
根據上一輪的專家意見和調研情況,國家目前尚未明確地下公共空間的權屬問題。據此,草案修改稿對城市公共空間的概念表述中,刪去了地下公共空間的內容,并對其他條款作了相應刪改。
修改稿稱,城市公共空間管理是指城市規劃區內向社會公眾開放、供日常生活和社會生活公共使用的室外場所,包括道路、公園、廣場、綠地、體育場地、公共停車場、公共交通換乘站、城市濱水區域等。
明確規定不得占道經營 道路不是“集貿市場”
根據“不得擅自侵占”城市公共空間的立法主旨,修改稿明確規定,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園、廣場、綠地。城市道路不得作為集貿市場,臨街的商業、飲食業、車輛清洗維修等行業的經營者,不得店外占道經營、作業或展示商品。
修改稿還增加了城市公共空間照明設施應當避免過度照明形成光污染的要求,兼顧不同需求合理設置照明設施,避免形成光污染,不得對交通信號造成干擾。
“公共空間”聯手“道路交通”
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 缺建一個車位罰款10萬
修改稿進一步明確,城市停車場應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并要求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根據交通狀況和城市建設發展需求,編制公共停車場專項規劃。
公共停車場不能滿足停車需求的區域,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市政部門可以在城市道路紅線范圍內設置道路停車泊位。不得占用盲道、綠地、消防通道,不得妨礙消防設施及其他公共設施的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商業街區、居住區和機場、體育館、商場等夠公共建筑時,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要求,配建、增建公共停車場或者專用停車場。
同期提請審議的《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修訂草案)》中也有類似規定,而且明確“未按規定最低數量配建、增建停車場的,按每缺建一個車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省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委員會在對草案審議時還建議增加相關條款,鼓勵公共停車場、停車位在晚八點至次日早八點向市民提供免費停車,鼓勵單位內部的停車場在滿足自身停車后仍有多余停車位的向社會開放。(西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