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價格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程序,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站11日公布了修改后的《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以下簡稱“程序規定”),這一規定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據程序規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程序規定提出,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其回避: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處理的。執法人員的回避,由價格主管部門負責人或者經授權的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負責人決定。
程序規定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價格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拒不改正的,價格主管部門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可以公告其價格違法行為,直至其改正。(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