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政府原副秘書長吳志明巨額受賄案開庭。檢方指控其受賄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4748萬余元。此案也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江西查處的個人受賄金額最高、單筆受賄金額最大的一起官員腐敗案。
2002年至2011年,吳志明在9年時間內可謂“邊腐邊升”,先后41次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并在工程項目、人事調動、干部提拔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雖然案發時吳志明已官居江西省政府副秘書長高位,但其主要貪腐劣跡則集中在擔任南昌市青山湖區區委書記期間。作為地方“一把手”,他年均斂財近千萬元。
其實,吳志明的貪腐“秘訣”不外乎三點:插手工程、樹絕對權威、搞“潛規則”。其中,樹絕對權威無疑又是其肆意插手工程和大搞“潛規則”、實現權力變現的“不二法門”。吳志明的作案動機、手段、方式更是被辦案機關歸納為“十個不”。即不論崗位、不擇手段、不看對象、不管事由、不限多少、不拘形式、不分場合、不論金額、不明用途、不計后果。
近年來,一些重點崗位尤其是“一把手”崗位上頻發的腐敗案件,發人深思。剖析眾多的腐敗案件不難發現,涉案者多手握重權。他們不能正確對待權力,把權力當成自己謀取私利的工具。又由于他們身居要職,以致下級監督不敢、同級監督太軟、上級監督太遠。權力監督的缺位,成為一些領導干部腐敗墮落的主要原因。
貪婪是一些人的天性,而手握重要權力者一旦貪腐,勢必像一頭出籠的猛獸,更是危害無窮。因此,加強對權力的監督、以制度預防腐敗,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的長效機制,是黨中央的要求,也是舉國上下的共識。只有把權力關進“鐵籠子”,讓權力運行在陽光下,才能從根本上遏制腐敗,建立高效廉潔的權力運行體系。
巨貪養成,絕非一朝一夕;防微杜漸,更顯至關重要。預防腐敗的當務之急,必須改變一些地方和部門、一些關鍵崗位權力封閉運行的現狀,最大限度壓縮權力濫用的空間。因此,一方面,要通過完善制度,對容易發生腐敗行為的過于集中的權力進行適度分解,加強權力之間的相互制約,堅決杜絕主要領導“一言堂”、“一手遮天”的現象;另一方面,加強對權力運行的規范監控,保證制度的嚴肅性、約束力,從根本上拉緊權力的韁繩,讓人民賦予的權力真正為人民造福。(廣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