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元喝一杯酒!
在高額獎勵的誘惑下,20多歲的會所陪酒女子陳蕓(化名)嚴重醉酒被送醫院,7小時后年輕的生命終結。
陳蕓家屬認為,會所及當天消費的客人應當承擔80%的責任,故訴諸法院索賠各類損失64萬余元;會所及客人則稱自己并無責任。
昨天,嘉定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中,雙方展開激烈的辯論。主要的爭議焦點在于陳蕓與會所之間到底有無雇傭關系、客人獎勵制勸酒是否存在過錯等。
當晚拿到小費4900元
2012年4月29日,20多歲的陳蕓和往常一樣到會所上班。她平時的工作收入主要是客人給的小費。當天晚上,包房客人特別大方,放言喝一杯酒獎勵500元。
一杯又一杯后,陳蕓嚴重醉酒。“我們聽說,事發當天,陳蕓給客人提供服務而拿到了4900多元的小費。”據會所介紹。
根據陳蕓父母的訴狀,4月30日凌晨2點嚴重醉酒的陳蕓被送進醫院。7小時后的9點30分許,陳蕓經醫院搶救不治身亡。
鑒定為重度酒精中毒
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顯示陳蕓的死亡原因是窒息及重度酒精中毒。上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檢驗報告證明死者去世后,心血中酒精含量為7.86毫克/毫升。
陳蕓的父母認為,無論醫學證明還是警方的檢驗報告都說明女兒陳蕓去世時酒精中毒非常嚴重。
女兒在工作期間死亡,會所理應承擔責任;當晚包房客人勸酒不當,亦有責。當然,女兒本身亦有責任,但大部分即80%的責任在會所及客人。
據此,陳蕓父母將會所及所知道的兩名包房客人賈某、吳某(均為化名)告上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64萬余元。
昨天的庭審中,三被告均認為自己并無責任,雙方展開激烈的辯論。
主要的爭議焦點在于陪酒女與會所之間到底有無雇傭關系、客人獎勵制勸酒是否存在過錯等。
此案將擇日宣判。
庭審實錄
焦點一
會所與死者有無雇傭關系?
會所:會所并不支付陳蕓任何報酬,不形成雇傭關系。對于客人給多少小費、死者是否拿到小費,會所是不進行管理的,會所只是提供一個場所而已。對會所而言,是賺取客人消費的酒水費及場地費。
家屬:根據2006年上海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一個指導意見,服務性行業的小費也屬于其工資報酬。事實上相當于陳蕓與會所約定了報酬的支付方式,即由客人的小費來代替雇傭酬金。
根據陳蕓父母的敘述,事發時陳蕓持工作牌在會所上班,平時通過IC卡進行打卡,在會所亦有專用更衣箱。這一切說明陳蕓與會所之間存在關系。雖然經過勞動仲裁認定會所與陳蕓之間并不存在勞動關系,但雇傭關系確從2011年12月就開始了。
對此,會所卻有完全不同的看法。會所表示,陳蕓所持的IC卡是上海市公安局統一辦理給娛樂場所從業人員的,并不是會所的工作證件。原告所稱的專用更衣箱其實是類似超市門口的儲物柜,任何人投入一元硬幣就可以使用。
最為重要的是,會所并不支付陳蕓任何報酬,陳蕓想來就來想走就走。“我們聽說,事發當天,陳蕓給客人提供服務而拿到了4900多元的小費。對于客人給多少小費、死者是否拿到小費,會所是不進行管理的,會所只是提供一個場所而已。對會所而言,是賺取客人消費的酒水費及場地費。”
針鋒相對的是,陳蕓父母表示,陳蕓的工作一方面是為了自己的生計,另一方面也為會所帶來可觀的利潤。“當晚另外兩名被告在會所消費金額高達13000多元(包括小費)。”原告代理人表示,陳蕓由會所安排工作,每次工作完,由客人支付小費400元。因此雖然陳蕓和會所之間不進行直接的現金結算,但根據2006年上海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一個指導意見,服務性行業的小費也屬于其工資報酬。因此,原告認為,事實上相當于陳蕓與會所約定了報酬的支付方式,即由客人的小費來代替雇傭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