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國家公務員考試25日舉行公共科目考試。國家公務員局表示,將嚴打考試作弊行為,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如串通作弊、有組織作弊、替考等,其將終身不得報考公務員。惡意注冊報名信息、抄襲或協助抄襲,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一些行為可能構不成違紀違規,但是依然會被做相應處理。如面試棄考等,將被納入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與誠信檔案庫。
公務員考試嚴打作弊確實必要。倘從入職時就靠串通作弊、有組織作弊、替考等手段得逞,就職后又如何能秉公執法、不徇私舞弊?但是,對面試棄考等行為,則還是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一方面,報考公務員也好,選擇其他單位也罷,都是一個雙向選擇的過程。既然允許用人單位百里挑一、優中選優,也應該允許考生“腳踩八條船”,以便“東方不亮西方亮”。而考生因為其他選擇有了結果而在任何一個環節放棄,也應該視為其正當權利。公務員局或其他任何用人單位都不應據此將其列入另冊,甚至因此而影響其日后的進步。
而另一方面,作為考生,也應該對自己選擇的任何一個單位負責任。如果一旦有了選擇,應該及時通知其他準備選擇自己的單位。如果你真是遇到突發事件或其他不可抗力的事情,事后打一個招呼,也算是一種負責任的態度。因為一些人的言而無信,不僅浪費了各方面資源,而且耽誤了其他考生的寶貴機會。這樣的考生,其誠信度確實要打折扣。考試的過程,也是做人的過程。一些考生既要學會考試,更要學會做人。當然,對一些單位的舞弊和不講誠信,也應該讓其付出相應的代價。 (千龍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