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2月,家住安福縣平都鎮李家村的李娟和本村的小伙子謝凱(化名)結婚。
2010年5月,李娟到安福縣婦幼保健院體檢,被確診已懷孕5個月。為了生下一個活潑、健康的孩子,在家庭條件并不寬裕的情況下,謝凱帶著妻子李娟堅持在該院做孕婦產前檢查。
李娟回憶說,從2010年5月30日到2010年10月11日,她共做了4次B超檢查、2次產檢,每次醫生都說腹中胎兒情況很好,發育正常。
2010年10月12日上午,李娟在安福縣婦幼保健院生下一名女嬰。然而,等待在醫院產房門口的家人看到嬰兒后卻目瞪口呆:孩子右下肢短小且嚴重畸形。
“如果醫院能早點告知胎兒不健康,我們也不會有今天的痛苦。”抱著女兒的李娟雙目緊閉流下痛苦的淚水。
李娟的丈夫謝凱告訴新法制報記者,妻子去縣婦幼保健院檢查時,一直按照醫師建議和要求在該院隨診和月診,“但每次檢查后醫生都說沒有問題,我們是完全相信的。”
李娟認為,如果醫院當時能重視,檢查出問題,終止妊娠,就不會出現現在這種情況了,所以醫院是有責任的。現在她生育出先天性的肢體殘疾小孩,使其在精神上和經濟上都受到了巨大的傷害,故要求縣婦幼保健院賠償。
代理律師稱醫院應當擔責
李娟、謝凱的代理律師曾慶鴻認為,安福縣婦幼保健院沒有嚴格按照《產前診斷技術管理條例》及《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的要求,為李娟進行相關針對性技術產前診斷,且沒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也沒有給李娟任何產前診斷的醫學建議,最終導致了下肢嚴重畸形嬰兒的出生。
曾慶鴻說,醫方應當告知未檢出或不能檢出的行為是導致畸形兒出生的原因,因未告知侵犯了被檢查對象的知情選擇權,導致畸形兒的出生。安福縣婦幼保健院產前檢查遺漏、疏忽的過錯和未盡到應盡的注意義務,由此造成畸形兒被監護和被撫養負擔的增加和實際損失,給畸形兒的父母帶來了沉重的精神打擊和經濟負擔,且由于醫院的行為,將導致畸形兒長大懂事后在學習、生活、工作、婚姻、家庭等各方面造成嚴重影響,最終形成強大的精神負擔,因此醫院應當對畸形兒給予精神賠償。
曾慶鴻認為,安福縣婦幼保健院侵犯了李娟、謝凱的知情權、人格權、健康生育權,從而剝奪了李娟、謝凱夫婦的優生優育選擇權,同時畸形嬰兒的誕生與安福縣婦幼保健院的醫療行為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因此,安福縣婦幼保健院應當承擔民事賠償的法律責任。
醫院稱與檢查無關沒有責任
6月15日下午,新法制報記者試圖采訪安福縣婦幼保健院院長彭莉,彭莉以“沒時間要開會”為由拒絕接受采訪。
據悉,安福縣婦幼保健院在收到法院傳票后,已委托律師撰寫了答辯狀。
院方的觀點是:醫院在對李娟的孕檢過程中,是按照衛生部《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的規定和要求進行的,根據現行產前超聲檢查技術的診斷常規,產前超聲檢查并不包括對胎兒下肢短小畸形的檢查和診斷,所以醫院并不存在任何責任。
院方還表示,李娟在做B超檢查時,醫院給出的B超報告是按照超聲常規檢查作出的,因此醫院履行的告知義務是客觀的、全面的,沒有侵權,也沒有違約。大部分胎兒異常和遺傳病不是機器能夠檢測出來的,醫院只能根據檢查作出相應的報告。而且,B超對胎兒檢查有其局限性,影像檢查僅供參考。
院方認為,胎兒生下來就是先天殘疾,醫院也很遺憾,但是,這跟醫院的檢查沒有任何聯系,原告要求醫院作出賠償,是完全沒有法律根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