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日報 - 商洛之窗訊 (陳 濤)被告人王乙、王丙合伙從山東省巨野縣購買33只山羊(各為17只和16只),購回后山羊即患病并陸續(xù)有病死現(xiàn)象。市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先后兩次到二人住地對患病的存羊進行會診,診斷為疑似山羊傳染性胸膜肺炎,并告知王乙羊已感染傳染病,病死羊要埋無害化處理,活羊封存,不得食用,不得買賣,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同時讓王乙轉告王丙。二人在明知上述情況的同時,為了減少損失,王丙將3只病羊賣給王甲后獲款600元,王乙將3只死羊、7只病羊賣給王甲后獲款500元。王甲明知二人出售的山羊系病羊和死羊仍予以收購并宰殺待售,先后雇人在其租住院落內宰殺病羊10只、死羊10只,并將宰殺的其中3只羊肉折抵雇人工資。
王乙、王丙和王甲的行為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罪。洛南縣檢察院及時受理并審查了該起案件,于日前向該縣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訴,等待三人的將是法律的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