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狀告國家鐵路局關于公開調漲退票手續費相關信息的答復違法并獲一審法院支持后,又因認為財政部支持中國鐵路總公司調漲退票費20%,且拒公開鐵路公益性運輸財政補貼金額和虧損數據信息的行為違法,律師董正偉將財政部訴上法庭。
9月23日,該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昨天,市一中院公布判決駁回董正偉的起訴。董正偉表示,雖然被駁回,但判決也代表著法院認可財政部對鐵總調漲退票費的授權不存在。
2014年3月5日,原告董正偉向被告財政部提出了兩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公開的信息名稱分別為“2012-2013年財政資金補貼鐵路公益性運輸金額數據信息及依據和鐵路公益性運輸虧損數據信息”及“鐵路總公司調漲火車票退票費20%的財政部授權文件及其法律、成本依據”。
5月14日,財政部針對董正偉的兩項申請作出被訴信息告知書。告知書對第一條申請的回復稱,相關信息目前無法提供。對于第二條申請,財政部告知稱,財政部在相關文件中已經明確了國家鐵路局“確定運價水平,管理鐵路雜費項目和標準”的權限。
但對于這兩條答復,董正偉都表示不滿意,遂于5月19日向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確認財政部授權鐵總調漲火車票退票費的行為違法,并重新做出信息公開答復行為,公開退票費成本依據等信息。
經審理,北京市一中院認為,針對董正偉的申請,財政部進行了答復,已經履行了告知義務。財政部以其正積極研究鐵路公益性運輸補貼的相關問題為由,告知董正偉目前無法提供其所申請的相關信息,已經就相關信息不存在的原因進行了合理說明。
法院認為,被訴信息告知書的相關內容實質上已經告知董正偉,其申請中所稱“鐵路總公司調漲火車票退票費20%的財政部授權文件”并不存在。進而,其所稱財政部授權文件的法律成本依據當然也不存在。
因此,財政部針對董正偉要求公開“鐵路總公司調漲火車票退票費20%的財政部授權文件及法律成本依據”之申請,履行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所規定的告知義務,而且就相關信息不存在的原因結合有關規定向原告進行了解釋說明。經審查,被訴信息告知書內容并無不當。
據此,市一中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董正偉的訴訟請求。
聲音
董正偉:法院實際上認可了我的觀點
昨日下午,董正偉向北青報記者表示,雖然起訴被駁回,但自己實際上卻沒有“敗訴”。
“因為此前發改委認為財政部有關文件授權鐵總調漲退票費,財政部給我的信息公開答復中,用財建〔2013〕76號文件默認授權了鐵總。由此我才起訴。但我起訴后,財政部表示財建〔2013〕76號文件僅僅是一個內部文件,不具備授權性質。”
董正偉表示,法院判決的“其(董正偉)申請中所稱‘鐵路總公司調漲火車票退票費20%的財政部授權文件’并不存在。進而,其所稱財政部授權文件的法律成本依據當然也不存在。”其實是認可了董正偉所支持的觀點。
“雖然我被駁回,但法院的判決實際上認可了我的觀點,就是財政部對鐵總調漲退票費的授權不存在。”(記者 孔德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