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歲的超市經理許某,由于手握審核供應商合同,評估供應商的權力,多次收受供應商給予的好處費,共計4萬元。案發后,許某的家人代其退繳了這筆贓款。日前,石景山法院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許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2010年1月至2013年10月間,許某曾先后擔任北京永輝超市有限公司北京大區加工管理部經理、加工采購部高級經理。在此期間,許某負有審核供應商年度合同目標設定、參與供應商年度談判、進行供應商資質評估等職責。許某手中的權力也讓其成為很多供應商的“突破”目標。
檢方指控,2011年4月至12月間,許某利用上述職務便利,先后5次收受超市供貨商北京一家貿易有限公司負責人丁某給予的好處費共計3萬元。2013年5月間,許某利用上述職務便利,收受超市供貨商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負責人茹某給予的好處費1萬元。而上述兩家公司的貨物,最終均突破重圍,順利進入了許某所在的超市。
2014年初,許某離開了單位,而單位在審計中發現了問題,并向公安機關報了案。2014年3月3日,公安機關在河北承德將許某抓獲。在案件訴訟過程中,許某的家人協助其將4萬元贓款全部退繳。
庭審中,許某及其辯護人對于檢方指控的事實均未提出異議。石景山法院審理后認為,許某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許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退繳全部贓款,依法可從輕處罰。
最終,石景山法院以非國家機關受賄罪判處許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其親屬代為退繳的四萬元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