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5歲的女孩小美與爺爺對簿公堂,這事居然和掛綠湖水利項目有關。原來,小美爺爺家在項目的拆遷范圍內,拆遷款里有2萬元應該給小美,但是爺爺稱不放心離婚后撫養小美的前兒媳,打算代為保管。近日,增城市法院審理了這起不當得利案件,判決被告返還2萬元。宣判后,當事人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阿麗和阿華于2009年結婚,同年生下女兒小美。2013年5月20日,阿麗和阿華二人簽訂了《離婚協議書》,約定小美歸阿麗撫養。
2013年4月起,增城市進行掛綠湖水利項目拆遷,小美的爺爺李某所在的村子在拆遷范圍內。2013年8月12日,李某作為戶主簽訂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并領取到了全部拆遷安置款項。依據補償安置辦法和相關政策,該款項包括了應屬小美應該享有的臨遷安置補貼4000元和社保退保費16200元,但李某收到款項后,并未將兩萬多元給小美。為此,小美一紙訴狀將爺爺李某告上了法院請求其返還。庭審中,阿麗作為小美的法定代理人出席了庭審活動。
庭審中,李某承認20200元屬原告個人所有,但拒絕返還。他認為,小美現在還年幼,他不放心將錢交給阿麗保管。
法院認為,原告的法定監護人是阿麗,被告作為原告的祖父,不具監護責任。原告個人財產理應由阿麗掌管和支配使用。在拆遷安置款項中,應屬于原告個人所有的款項20200元應由阿麗代為掌管和支配,遂作出如上判決。(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記者魏麗娜 通訊員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