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國有婚戀交友機構4萬多家,從業者達30余萬人,與婚介相關的糾紛也日益顯現。法官在梳理近期受理的相關案件后發現,婚介行業存在合同約定不明確、中介費用欠合理、資料不實、虛假宣傳等問題。
近日,上海二中院向有關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從信息采集、完善合同等方面入手督促規范婚介服務,包括婚介服務機構在采集會員資料時應進行必要的審核,尤其是會員的基本身份信息、學歷證書、就業狀態、婚姻狀況等。
女子狀告婚介公司把關不嚴
離婚后的張女士來到某婚介公司。在支付2800元服務費后,婚介公司當天就按照張女士的要求為其介紹了一名男士。根據婚介公司的資料,這名叫鄭先生的人是香港一家地產公司的經理,年薪20多萬,在滬有兩套房產。見面后,雙方感情升溫,很快進入談婚論嫁階段。
一日,鄭先生說公司的一個項目需要支付擔保金,但他的卡不知道為何在上海取不出現金。張女士毫不猶豫地取出5萬元交給他。此后,鄭先生又借了幾次錢;張女士起了疑心提出還錢,鄭先生答應一周后歸還。
還款日期到了,鄭先生卻消失了蹤跡。張女士向警方報案,最終查明鄭先生真實姓名是俞某,系社會無業人員。法院判決俞某犯詐騙罪,責令其退賠張女士經濟損失12萬元。
張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婚介公司退還服務費并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退一賠一”的規定賠償2800元,賠償損失12萬元。
【法官說法】承辦法官指出,婚介公司在向張女士介紹對象時未提供對方的真實身份信息,違反了合同義務,應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需退還服務費2800元。張女士作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戀愛過程中輕信他人出借錢款,自身未盡到謹慎義務。因此,婚介公司無需賠償張女士的經濟損失。
口頭承諾不等于書面合同
都市白領陳小姐選擇了一家婚介公司簽訂婚姻介紹服務合同,支付服務費5300元。合同約定由婚介公司向陳小姐提供婚姻介紹服務,單次約見一年不少于8人次。陳小姐說:“當時婚介公司口頭承諾每個月為我介紹不少于2人次?!?/p>
在開始的3個月,婚介公司為陳小姐介紹對象8人次;但在第四個月,僅介紹1人次。此后,就再也沒有介紹。陳小姐認為,婚介公司沒有履行每月介紹2人次的口頭承諾,為此將婚介公司告上法院。
【法官說法】承辦法官指出:陳小姐主張,婚介公司口頭承諾每月介紹2人次相親,婚介公司對此予以否認。陳小姐認為婚介服務存在違約之處,但無充分證據予以印證。對陳小姐要求退還服務費并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記者 陳瓊珂 通訊員 王偉 孫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