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修訂后的《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舉報線索的受理、管理、審查、答復以及保護舉報人、獎勵舉報有功人員、舉報失實澄清、責任追究等內容進行了較大幅度修訂。
10月27日,最高檢舉報中心主要負責人就修訂背景、主要內容等相關問題向《法制日報》記者進行了解讀。
實施18年作出兩次修訂
檢察機關舉報工作是依靠群眾查辦職務犯罪的重要環節,也是反腐敗的重要組成部分。
記者了解到,原實行規定是1996年7月18日通過,2009年4月8日修訂的。實施18年來,在依靠群眾查辦職務犯罪、重視和尊重人民群眾舉報權利、調動和保護人民群眾舉報積極性、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推動反腐敗深入開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近年來,隨著我國法治進程的深入推進和反腐力度的不斷加大,尤其是黨的十八大對新形勢下加強反腐倡廉建設作出了全面部署,黨中央鮮明地提出反腐敗要堅持“老虎”、“蒼蠅”一起打,人民群眾舉報職務犯罪熱情日益高漲,對檢察機關舉報工作以及反腐敗工作提出很多新要求和新期待。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對舉報工作作出很多新規定,亟需對原舉報工作規定進行修改完善。”該負責人說,正是在這種形勢下,最高檢決定再次修訂舉報工作規定。
群眾可預約檢察官接談
“規定明確了依靠群眾,方便舉報;依法、及時、高效;統一管理,歸口辦理,分級負責;嚴格保密,保護公民合法權益;加強內部配合與制約,接受社會監督五項原則。”這名負責人說,規定突出了舉報工作的重點,主要有:舉報初核、不立案舉報線索審查、舉報線索的管理和流轉監督、舉報人保護、舉報獎勵和舉報失實澄清等。
記者了解到,規定建立健全了一系列工作機制。拓寬和暢通舉報渠道,構建信、訪、網、電“四位一體”的12309舉報體系;實行舉報線索統一管理;實行職務犯罪舉報線索分級管轄;完善要案線索備案制度;實行檢察長和偵查部門負責人接待舉報制度;健全不立案舉報線索審查制度,加強內部監督制約;完善實名舉報答復和舉報獎勵制度;細化舉報人保護制度;建立舉報失實澄清制度等。
這名負責人表示,為了降低舉報人成本、加強保密并及時辦理,我們鼓勵群眾通過12309舉報網站進行舉報。群眾可以采用信函、走訪、傳真等方式進行舉報,也可以通過檢察機關統一的12309職務犯罪舉報電話,或者12309舉報網站、檢察院門戶網站進行舉報。
規定同時明確,鼓勵群眾依法實名舉報,對于實名舉報優先辦理、件件答復。此外,舉報人可以要求預約接待,檢察院會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在約定的時間到舉報人認為合適的地方進行接談。
受到威脅可以要求保護
記者了解到,修訂后的規定首次明確舉報人享有的具體權利,主要有申請回避、查詢結果、申訴復議、請求保護、獲得獎勵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具體來說,舉報人發現舉報中心的工作人員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權申請其回避;在舉報后一定期限內沒有得到答復時,有權向受理舉報的檢察院詢問,要求給予答復。”該負責人說,對檢察院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有權向上一級檢察院提出申訴,舉報人是受害人的,可以向該檢察院申請復議;如果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威脅,有權請求檢察院予以保護;符合獎勵條件的,有權請求精神、物質獎勵。
為保護舉報人權益,規定強調:各級檢察院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和合法權益。并明確規定了在實名舉報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威脅時,以及舉報人確有必要在訴訟中作證時,檢察機關應當采取的保護措施。
該負責人指出,對于打擊報復或者指使他人打擊報復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一經查實,堅決依法嚴肅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對舉報人因受打擊報復,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名譽損害、財產損失的,支持其依法提出賠償請求,維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為激發群眾舉報熱情、促進職務犯罪查辦,規定對舉報獎勵金額等進行了修訂。將每案獎金數額由“一般不超過10萬元”提高為“一般不超過20萬元”;舉報人有重大貢獻的,經省級檢察院批準,由“可以在10萬元以上給予獎勵,數額不超過20萬元”提高為“可以在20萬元以上給予獎勵,最高金額不超過50萬元”。對于有特別重大貢獻的,經最高檢批準,不受上述數額限制。
澄清失實舉報維護公正
對經查證舉報不實,給被舉報人造成嚴重影響的,在一定范圍內澄清事實、消除影響,可以彰顯檢察機關依法辦案、客觀公正的立場,也可以保護相關人員干事創業的積極性。
該負責人表示,對舉報失實的情況,規定要求檢察院遵照實事求是、依法穩妥的原則,開展舉報失實澄清工作。
據介紹,舉報失實澄清應當同時符合兩個條件:經查證舉報失實,造成較大社會影響,或者因舉報失實影響被舉報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的;被舉報人提出澄清要求,或者被舉報人雖未提出澄清要求,但檢察院認為有必要予以澄清,并征得被舉報人同意的。
“舉報失實澄清可以采取向被舉報人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通報,在一定范圍內召開澄清通報會,或者被舉報人接受的其他澄清方式。”該負責人說,舉報失實澄清應當在初查終結后一個月以內進行。在地點選擇上,舉報失實澄清可以在被舉報人單位、居住地所在社區、承辦案件的檢察院或者被舉報人同意的其他地點進行。
此外,規定還健全了實名舉報答復機制、完善了舉報保密措施。如:調查核實情況時嚴禁出示舉報線索原件或者復印件,除偵查工作需要外,嚴禁對匿名舉報線索材料進行筆跡鑒定等。
記者蔣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