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北京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再次審議反間諜法草案。新的草案參照現行國家安全法對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表述和刑法有關規定,對間諜行為的定義作出明確。
新草案規定:“本法所稱間諜行為,是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下列行為: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參加間諜組織或者為間諜組織招募人員的;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的;進行其他間諜活動的。”
在上一次審議時,一些常委委員、地方、部門、專家和社會公眾提出,草案應對間諜行為的定義作出規定,以便于準確理解和執行。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對草案作出上述修改。(記者朱寧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