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網吧收銀臺偷走他人落下的手機,是否構成扒竊罪?記者昨日從東西湖檢察院獲悉,該男子戴某偷竊手機時,手機的主人距收銀臺有五六米遠,檢察官認為戴某不構成扒竊罪,因此無罪釋放。
今年9月10日,戴某在東西湖區一網吧內,趁潘某熟睡之機,盜走潘某的手機一部。經鑒定,被盜手機價值300余元。雖然戴某的盜竊數額未達到2000元的構罪數額,但公安機關認為其行為屬于扒竊,由于扒竊是行為犯,不論竊得財物多少,只要實施了扒竊行為就構成犯罪。因此,公安機關以涉嫌盜竊罪提請檢察院批捕。“我結賬時看見一部手機放在收銀臺外側,趁四周沒人就拿走了。”檢方在戴某的供述中發現了問題,立即啟動刑事訴訟法律監督調查機制。
在之后對戴某的提訊中,戴某肯定其偷走的手機當時是放在網吧收銀臺上的。“我當時在里面的電腦房睡著了,手機落在了收銀臺,醒來后就找不到了?!睘榱舜_認當時手機所在地方,檢方又找到潘某仔細詢問當時的情況,并調取網吧監控錄像作為證據。錄像顯示,戴某實施偷竊時,熟睡的潘某距離收銀臺有五六米遠。
承辦此案的東西湖區檢察院檢察官譚蘭花表示,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扒竊的對象是被害人隨身攜帶的財物,既包括帶在當事人身上的財物,也包括隨身帶在身邊、伸手可及的地方的財物。顯然,以上兩種情況都不適用于此案。(楚天金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