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7月22日,“獵狐2014”緝捕在逃境外經濟犯罪嫌疑人專項行動以來,已從40余個國家和地區緝捕在逃經濟犯罪嫌疑人180名。專家介紹,對于海外追逃沒收的資產,與合作國家分享是國際慣例。中國此前沒有分享機制,現在逐步改變。
跨國追捕經濟犯罪嫌疑人,不僅要追逃,也要追贓,這是一個基本的共識。也因此,長期以來,無論是官方還是民間,對于要不要與協助國“分享贓款”,心存疑慮,相關的制度建設也停滯不前。從某種意義上說,這其實已經成為我國海外追逃不斷受阻,乃至于外逃貪官不斷增加的一個重要誘因。
但事實上,建立“分享機制”,與海外追逃追贓并不沖突,最終的制度訴求是為了更好地追逃追贓。我國有多少外逃貪官以及帶走了多少資金,坊間有多個版本,比交有代表性的說法是,2011年,中國人民銀行一份關于“腐敗資產外逃”的研究報告披露:從上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外逃黨政干部,公安、司法干部和國家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高層管理人員,以及駐外中資機構外逃、失蹤人員數目高達16000—18000人,攜帶款項達8000億元人民幣。這個數據有待考證,但可以肯定的一點是,盡管近年來我國加大了對外逃貪官的抓捕力度,但成功抓回的只是九牛一毛。換言之,如果不能有效追捕外逃貪官,那么固守“百分之百追回贓款”就毫無意義。
既能追捕外逃貪官,又有追回全部贓款,當然是最理想的結果。但要知道,海外追逃不是一個國家能夠獨自完成的事,必須要通過國際合作。而既然是國際合作,就應當綜合考量其他國家的利益訴求。外逃貪官從我國的法律角度看是犯罪嫌疑人,但在其他國家則是投資者。大量的資金流入其他國家經濟循環內,對其投資穩定以及金融信譽,也會產生影響,如果沒有一定的利益補償機制,要想剝離顯然并非易事。此外,在抓捕外逃貪官的國際合作中,其他國家也需要付出一定的執法成本,指望別人“義務幫忙”也不切合現實。
“分享贓款”似乎看上去有一點利益要挾的意味,但實際上,不必對此有太多的道德偏見。一方面,這是國際慣例。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日本、新加坡等,普遍采取分享資產方式處理贓款,并且是針對中國的“特殊待遇”,作為外逃貪官較多的國家,中國理應尊重和遵守這樣的國際“游戲規則”。另一方面,“分享贓款”并不是一種妥協和退讓,相反它是為了更好地追捕外逃貪官,向外逃貪官發出的強烈警告:沒有哪個國家是真正“天堂”。這對于正欲外逃的貪官無疑是一種強大的震懾,即便從經濟上來考量,也是利遠大于弊的。
如果一定要做一個價值排序,那么追逃顯然優先于追贓,因為只有在立足于成功追逃的基礎上,追贓才有可能性,而過于計算追贓的多少,卻無助于追逃。這其實就是“皮之不存,毛將焉附”的道理。建立“分享機制”,減少觀念分歧以及法律體系的差異,降低國際合作的門檻,同更多國家簽訂引渡協議,置于反腐高壓形勢下,是跨國追捕外逃貪官以及阻斷貪官外逃“退路”的一種理性選擇。吳龍貴(云南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