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日報 - 商洛之窗訊 (何衍貴 舒新建)11月14日晚,興平縣南位村村民邊某某攜6歲孫女來丹鳳走親戚,在縣城中心街一內衣店內不慎被店內展柜上的掛衣鉤掛傷其孫女邊某某右眼眼角血管,頓時血流不止。
經過近半月治療,傷情得到了根本治療并好轉,但花去巨額醫療費用2萬元。由誰來承擔其責,雙方各執一詞,互不相讓,消費者隨即投訴至丹鳳縣工商局城關工商所。內衣店店主表示店內設置衣架的位置、高度均符合行業標準,并說受傷害一方到店內目的是避雨而非購物,因而不承擔任何費用。而投訴方認為,己方進店內購物發生了此事,小女孩被內衣店所設掛鉤掛傷,內衣店未設置警示標志,理應由內衣店承擔全部責任。
經丹鳳工商局城關工商所工作人員細致工作、耐心調解,依據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對這一傷害應承擔相應責任。經多次協商,雙方自愿達成如下協議:由內衣店一次性承擔消費者邊某某5000元醫療費以示關心和承擔對消費者的安全保障義務,雙方以后互不追究;2萬元醫療費分三個部分承擔,簡易人身意外傷害險承擔一份,其余由邊某某因監護人監護不力而承擔其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