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第271條規定,對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檢察機關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筆者認為,該規定亟須從以下四個方面加以完善。
適當擴大案件適用范圍。刑訴法規定附條件不起訴案件的適用范圍為未成年人實施的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的犯罪案件。但該范圍過窄,難以適應客觀需要。從充分發揮附條件不起訴的制度功能,最大限度地教育、感化和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的角度出發,筆者建議將適用附條件不起訴的刑期擴大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犯罪案件。
明確規定附加條件。附條件不起訴的關鍵是所附條件的內容,然而刑訴法并沒有對此作出明確規定。筆者認為,在考驗期內,檢察機關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設立如下一種或幾種附加條件:向被害人賠禮道歉;立具結悔過書;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在不影響接受學校教育的前提下,向公益機構或社區提供一定時間的服務;完成戒毒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的矯正措施;定期到考察機關匯報思想;禁止與特定人交往或禁止進入特定場所,如舞廳、歌廳、游戲廳、網吧等場所;置于特定人的看護之下;處以罰款(一般適用于有獨立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
建立監督制約機制。發揮檢委會決策職能。承辦人員認為可以適用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應充分說明附條件不起訴的理由,層報檢委會討論決定。建立上級檢察機關備案審查監督機制。對附條件不起訴案件應報送上級檢察機關公訴部門或未檢部門備案,以便上級檢察機關對附條件不起訴案件進行指導、審查和監督。建立聽證程序。對擬作附條件不起訴的案件,在充分聽取偵查人員、社會調查員、被害人、涉罪未成年人所在學校、社區代表等人意見的基礎上,決定是否附條件不起訴。強化人民監督員對案件的監督評議。檢察機關可以邀請人民監督員參加聽證會、列席檢委會。
健全考察幫教配套措施。一是吸收社會力量參與,指定專門的幫教人員。幫教的主體應定位于家庭、當地婦聯、共青團以及社區機構,檢察機關不應成為幫教的主體;二是將附條件不起訴未成年人納入社區矯正的適用范圍,充分發揮社區矯正的作用;三是教育部門應落實好有關政策,做好附條件不起訴未成年人的留校、復校、就業、升學的有關安排工作;四是給予人員及經費保障。
(作者單位:廣東省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