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討債,從事高利貸的胡方權糾集同伙,將欠錢的張某非法拘禁80多天,并將身高1米83、體重100公斤的張某裝進不足1米高的鐵籠里,趁半夜從橋上將張某推下麗水青田百米深的灘坑水庫(又稱千峽湖)中,以“沉豬籠”的方式將張某殺害。
800天后,張某的遺體才從千峽湖底被打撈出水(早報曾作連續報道)。
16日下午,這起令人震驚的刑事案件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認定檢方指控胡方權、張崇宣、金朝國三名主犯非法拘禁、故意殺人的罪名成立。
兩罪并罰,判處胡方權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張崇宣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金朝國因認罪態度較好,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其余6名被告人因非法拘禁等罪名,分別被判處1年9個月至3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
死因不明并不影響
故意殺人罪名成立
在前幾次開庭中,胡方權提到張某欠其5000萬元。法院認為,本案確系由索債引發,但不能證明張某欠胡方權5000萬元,而且胡方權等人完全可以民事訴訟程序討債。
由于張某已死亡,胡方權不能提供兩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欠條等書面證據,法院故不能查清兩人之間的具體債務糾紛。
關于胡方權所稱“將張某在北山大橋上釋放”的辯解,法院認為這與查證認定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由于張某尸體高度腐敗,不能鑒定出具體死亡原因,但胡方權、張崇宣、金朝國等人均供稱2012年8月31日晚上裝運張某時張某還活著,法院因此判定張某系活體高墜入水,于水中死亡的事實,不影響故意殺人行為的認定。
三名主犯被重判
賠償加退賠被害人家屬723萬元
法院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胡方權為索取債務,糾集張崇宣、金朝國等人非法拘禁張某,且伙同張崇宣、金朝國共同殺害張某,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非法拘禁罪。其余六人均構成非法拘禁罪(其中一人因他案犯尋釁滋事罪一并審理判決),公訴機關對各被告人指控罪名均成立。
在故意殺人共同犯罪中,胡方權系殺人犯罪的起意、決策者及糾集、實施者,所起作用最大;張崇宣、金朝國全程積極參與,對殺害張某起到重要作用,依法不能認定為從犯。
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胡方權系糾集者,所起作用最大的首要分子;張崇宣、金朝國參與時間長,且積極找尋關押地點、多次陪同胡方權前往關押地點、又糾集其他人員參與,張崇宣還多次為看管人員送食物,均起到主要作用,故該三被告人均系主犯。
法院認為,胡方權未通過正當民事訴訟途徑解決其和張某之間的債務糾紛,竟然利用雙方對賬之機,通過非法拘禁張某的犯罪手段向張某家屬索要債務,又在張某家屬積極籌款匯付620萬元的情況下仍以“沉豬籠”的殘忍手段殺死張某,罪行極其嚴重,且作案后偷逃境外,歸案后在鐵證面前拒不認罪,主觀惡性極深,依法應予嚴懲。
鑒于張崇宣、金朝國受胡方權的指使參與共同殺人犯罪,尚不屬于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犯罪分子;金朝國最終能當庭認罪悔悟,可酌情從寬處罰。
法院同時判處9名被告人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100萬元,同時退賠張某被非法拘禁期間其家屬支付給胡方權等人的623萬元?!跬ㄓ崋T 鐘法 記者 陳洋根 文/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