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當地關注的江紹一案有了結果。被告人江紹2006年7月間,因犯貪污罪被會昌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9月30日,因犯故意殺人罪、非法制造槍支罪、非法持有槍支罪,緩刑期間又犯新罪,數罪并罰被江西省贛州市中級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0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承擔民事賠償21.1837萬元。
2009年1月13日上午,會昌富城鄉武裝部長廖聘森去縣社保局辦事,碰到被告人江紹。閑聊中,江紹談起其和廖聘森共用的獵槍有問題。于是,江紹和廖聘森就開車到江紹家中,拿到該支獵槍及子彈到縣工業園一廠區進行試槍。江紹試射第一槍正常,未發現問題,第二槍由廖聘森試射,不料,該獵槍子彈彈殼從裝彈口彈出反沖急速射入廖聘森額部正中。
被告人江紹見廖聘森受傷后,遂叫人幫忙將廖聘森抬上面包車,稱將廖聘森送往醫院搶救。當車行至一路口時,被告人江紹認為廖聘森沒有呼吸起伏節奏已死亡。為逃避責任,江紹將尚未死亡的廖聘森拉至山谷并用大量石頭壓在廖聘森身上進行掩埋,造成廖聘森窒息死亡。經法醫鑒定,被害人廖聘森為槍彈傷致嚴重顱腦損傷,窒息加速其死亡進程。
案發后,公安機關依法搜查被告人江紹住宅處,發現并依法扣押被告人江紹非法持有的多支槍支、子彈等,其中不銹鋼獵槍一支、氣槍一支分別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所規定的以火藥、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的槍支。另外,2008年被告人江紹為滿足自己打獵愛好,從網上購買配件,未經國家許可在家非法加工拼裝制造小口徑步槍一支,該支私自制造成品小口徑步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所規定的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彈丸的槍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