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歲的小雪為自己討到了遲到7年的撫養費。她的母親陳芳與父親徐強于1999年在上海相識后,共同居住在上海,并且于2002年2月份陳芳生養小雪,后雙方因為瑣事于2005年2月分居,小雪隨陳芳共同生活至今。此后父親再也沒付過撫養費,遭遇生活困難的陳芳今年帶著孩子到上海找爸爸要錢,可是爸爸說超過訴訟時效,只肯付2年的費用,經律師法律援助,小雪的討回了爸爸拖欠的所有費用。
2012年5月小雪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徐強支付2005年2月至2012年4月的未付的撫養費;今后按月支付小雪生活費至18周歲滿為止。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審理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但徐強認為小雪要求2005年2月份至2012年4月份前撫養費訴訟請求只應當支持起訴前2年的費用,其它已超過訴訟時效不應當支持,并以此為由向上訴至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海君悅所盛峰律師免費為母女進行了法律援助,他認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被上訴人是未成年沒有民事行為能力不能行使訴訟權利,故不會產生訴訟時效的問題。因為訴訟時效的產生是以行使民事請求權為前提的,請求權的行使要以有民事行為能力為前提,被上訴人是未成年人沒有民事能力的人。本案中,被上訴人作為未成年人并不知道沒有共同生活的父或者母親是否有支付撫養費的義務,也不知道應當按照何種程序提出撫養費的主張,因此不會產生訴訟時效。
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之間的撫養權利與義務關系,是由于雙方的人身依附關系而產生的債權與債務關系,其產生的基礎不是因為以債權人的請求而產生,而是由于撫養人與被撫養人之間的人身依附關系。在被上訴人18周歲之前,由于有上述人身依附關系的存在,被上訴人有權要求上訴人支付撫養費。只有當被上訴人年滿18周歲以后,這種上述人身依附關系解除,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撫養義務期間結束,被上訴人就不能再要求上訴人支付撫養費。但是對于18周周歲以前未付的撫養費,在其撫養期間屆滿之日次日起才開始計算訴訟時效。因此被上訴人在其被撫養期間內提出要求上訴人支付撫養費的請求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二審法院接受了律師的代理意見,維持原判,駁回上訴。小雪的爸爸要支付7年拖欠的3.5萬元撫養費,并從2012年起每月支付400元撫養費,直到小雪18歲。(解放牛網-新聞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