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廣西都安縣三只羊鄉的女子韋某某,是已生育兩個孩子的母親。2012年10月11日,韋某某在懷上第3胎8個月的情況下,仍與環江縣思恩鎮的相好楊某某來到河池市金城江城區約會,次日死亡。韋某某家屬將楊某某及賓館告上法庭。近日,法院對此案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判死者韋某某負主要責任,楊某某負次要責任,賓館承擔3%的賠償責任。
尸檢:不排除妊娠高壓癥導致猝死
2012年10月11日晚,韋某某與楊某某到河池市金城江一家賓館約會。楊某某辦理好住宿登記手續后,兩人入住該賓館并發生了性關系,次日早晨,韋某某在賓館客房內突然死亡。楊某某立即打電話向“120”求救,同時向“110”報警,醫務人員到場發現韋某某已經死亡,公安人員堪查現場后將楊某某帶離現場。韋某某死亡后的第二天,公安機關對死者尸體進行了解剖,經法醫的檢驗和公安人員的現場勘驗以及調查訪問,未發現死者他殺和搏斗痕跡、未發現其他可疑情況,死者系明顯妊娠反應征象,死者的死亡不能排除妊娠高壓癥導致猝死,故未對死者的死亡事件立案偵查。
死者家屬索賠未果 訴請法院判決
韋某某家屬認為,對于韋某某的死亡,楊某某及賓館存在不可推卸的責任,且死者家中尚有60歲的父親和兩個年幼的孩子需要撫養,遂向楊某某和賓館索賠死者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失費、親屬處理后事的交通食宿誤工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共計206773元。由于楊某某和該賓館對其家屬的索賠不予理睬,2013年3月14日,韋某某家屬將楊某某和賓館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賠償上述款項,同時承擔案件受理費。
一審法院判決死者自行承擔60%責任
河池市金城江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韋某某系完全行為能力人,其明知自已已懷孕8個月,仍出遠門與異性約會并發生關系,由此對自已身體健康帶來的危害和后果應有足夠的認識和預見,應承擔主要責任;而被告楊某某明知韋某某已懷孕8個月,但其置社會道德和法律于不顧,仍將韋某某帶到賓館發生性關系,應承擔次要責任;對于賓館而言,雖無證據證實韋某某的死亡與賓館的經營有直接因果關系,但賓館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漏洞,應對于韋某某的死亡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據此,該院作出賠償的判決,死者韋某某負主要責任;被告楊某某負次要責任,賠償48258.91元;被告賓館承擔3%的賠償責任,即賠償3912.88元。同時駁回原告死者家屬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201元,由原告死者家屬負擔1656元,由被告楊樹豐負擔503元,由被告賓館負擔42元。
二審審理維持一審判決。(通訊員 韋文斐 譚銀山)